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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更是频繁发生。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标的物的不同而分别寻找相应的履行规则,同时也探讨其共性,以求整个体系的和谐统一。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一物数卖的基本理论,指出一物数卖的含义,阐释一物数卖与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之间的关系,解决一物数卖问题的关键在于履行顺序规则的确定。第二部分介绍一物数卖问题研究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困境以及诉讼上的证明困境,一物数卖问题既牵涉到债权理论也关系到物权理论,更关系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一物数卖之债的履行顺序问题存在的主要学说及评析,对现有的学说进行反思、总结。第四、五、六三部分为本文的核心与重点,主要为制度重建。第四部分先归纳总结我国不动产一物数卖之债履行顺序问题的各地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得出解决该问题的基本思路,分析现有立法缺位、各地规定不一的现状及问题。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也为民法所保护,通过对占有理论的重新分析论证,确定以占有为中心解决不动产一物数卖之债的履行顺序问题。考虑我国不动产领域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作用,应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制度在解决不动产一物数卖之债履行问题中的作用。第五部分就现有司法解释对一般动产一物数卖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反思,指出现有规定中交付与价款因素的无意义及不明确,从尊重出卖的自主履行角度,论证由出卖人自主决定履行规则的合理性,由出卖人自主决定履行规则并不会带来诚信问题,同时也没有违背道德,并且符合效率违约理论及意思自治理论,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第六部分介绍我国现有司法解释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之债的履行顺序问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重在理清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与登记的关系问题,明确登记在该领域所具有的公信力与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彰显与加强登记之效力,建立以登记为核心的履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