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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招标方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协议为基础而组成临时性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投标在联合体成立条件、组织构成、资格审查、合同履行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特殊性。同时,联合体投标能够降低投标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投标竞争力,也能为工程采购方提供优秀的供应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工程质量。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方式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然而,我国联合体招投标法律制度产生时间较晚,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之处。随着联合体投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广泛应用,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投标联合体的资质审查问题、联合体的内部管理问题以及联合体投标的监督管理问题。本文意在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联合体投标中出现的排除限制竞争、欺诈、权力寻租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寻找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制度的途径。在行文脉络上,笔者首先立足于现有学术研究,分析界定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然后结合我国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指出现有联合体投标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借鉴国外工程建设领域联合体投标实践经验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法律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