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以车代步。更多的车辆交易给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市场上有部分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车辆卖给多个不同的买家。如何认定在此类交易中车辆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谁和以怎样的制度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是实践提出的难题。我国立法上有条文对于此类问题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并不详细而且素有争议。文章将以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解决目标,梳理各类学说,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提出用以判断所有权归属的标准。文章除引言外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解决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模式为主。先说明了一物二卖的合同效力问题,然后就《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关系作出了解释,并初步说明我国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基本模式为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反驳了一些相反的观点。最后将司法解释中无法用物权变动模式解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得出相应的结论。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效力作出了说明,认为不得对抗的含义是未登记物权人不得以相应物权人身份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予以抗辩。这一部分以物权的公示为基础,分别说明了交付和登记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所起到的作用,并分析了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未登记的物权性质。再次确认了交付是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且观念交付也可以适用于此。然后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立法时的建议对于登记对抗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从正反两个方面确定了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确认了一物二卖达成的可能性以及前文已经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对抗效力,就不同的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类处理。第三部分就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分析。该部分以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来源为基础,分析并确认了占有是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对于占有的不同类型是否均能作为权利外观也作出了一定分析。就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而言,文章认为需要同时满足交付和登记两个条件。总结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之后,对于文章第二部分所提出的依靠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对抗所无法解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作出了解答。第四部分是结语,就全文的主要问题,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模式、登记对抗效力和善意取得构成问题作出了总结。并对相应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不足作出了一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