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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我国《证据规定》构建的中国证据交换制度与英美证据开示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存在证据交换操作规则不够完善和缺乏可行的机构设置模式的缺陷,我国民事证据交换与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比较,其设置类似于美国的自动开示程序,是“掐头去尾”的证据交换程序设置,是法官主导的证据交换,当事人取证权利具有局限性,借鉴英美法系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需要,是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需要。我国转型中的诉讼文化不排斥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引入,我国发展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会逐渐适应借鉴证据开示制度的要求。应从转换基本指导思想入手,改进收集证据的具体程序设置方面完善我国的证据交换程序。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综合分析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第一部分是英美法系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概述。此部分简要论述民事证据开示的含义、价值取向和功能,总结英美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对英美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积极效果与负面效果进行评析,为以后部分的内容垒实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证据交换的内容与缺陷。本部分对《证据规定》涉及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的主要内容从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交换主持人员与操作规程、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等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并进一步总结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存在的认识上的缺陷和法律意识的匮乏、粗疏的法律规定使庭前证据交换无章可循、举证时限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答辩制度不健全等主要不足。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证据交换与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比较。本部分对我国民事证据交换与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出我国的证据交换程序具有设置类似于美国的自动开示程序,是“掐头去尾”的证据交换程序设置,是法官主导的证据交换,当事人取证权利具有局限性的特征。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借鉴英美法系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从借鉴英美法系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需要,是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需要,我国转型中的诉讼文化不排斥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引入,我国发展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会逐渐适应借鉴证据开示制度的要求四个方面阐释我国借鉴英美法系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部分是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构想。本部分从转换基本指导思想入手,改进收集证据的具体程序设置如调查令程序的合法化、构建当事人直接取证的程序设置、明确证据交换的范围、明确机构设置、操作规程和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证据交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