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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国际海底电缆被视为全球信息交流网络的动脉。为了减少铺设完成后的海底电缆与相同海域内竞争性使用之间的冲突,以及保护海底电缆免受人为破坏,本文将讨论适用于海底电缆保护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其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规制所有海洋活动的“宪章性”条约,为海底电缆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将分别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讨论:管理相同海域内竞争性使用和保护海底电缆免受人为破坏。对于管理相同海域内竞争性使用而言,《海洋法公约》在赋予沿海国或其他国家或组织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时,也规定了“适当顾及”原则,这是所有海上活动都应遵循的义务。另外,有关保护“设施或结构”而设立“安全地带”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于海底电缆保护。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海底电缆保护的国际组织,因而,在领海之外的海域,通过国际合作的形式管理竞争性使用具有现实意义。而对于破坏海底电缆的行为,《海洋法公约》第113条吸收和发展了之前的国际立法和国家实践,明确要求各国将发生在公海上的此类犯罪,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定罪处罚。但仅有第113条仍无法有效惩治破坏海底电缆的犯罪行为,还需要结合《海洋法公约》中其他条款,以及相关的国家实践,分析海底电缆接入国是否能基于保护性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在国内法层面上,中国既是海底电缆的重要接入国,也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而,完善海底电缆保护的国内法规范,既是保障国家利益的要求,也是遵守国际法义务的体现。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分析我国关于海底电缆保护的状况,并提出完善海底电缆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