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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是事物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但是这种组合并非是毫无规则和不守秩序的简单堆积。在社会科学领域当中,每一结构现象的背后都是可以揭示出一种内在精神,这表明结构本身是非自主的,作为刑事侦查程序微观层面所体现出来的几种侦查结构“单线型侦查结构、双杠型侦查结构以及三角型结构”当然不能例外。三种侦查结构所展示的精神无非是立法者所赋予法律的,统治阶级所追求的价值,包括实现刑法目的价值和妨碍刑法目的价值。既然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决定了侦查程序中各主体的行为取向,那么与之统一的侦查程序结构也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意图,正因为如此,侦查结构可以看作是侦查程序当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国内对侦查结构这一理论的研究并不多,可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方向,宏观层面文献资料主要有:陈瑞华教授的《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龙宗智教授的《刑事侦查程序的两重结构辨析》、陈岚的《侦查程序结构论》、黄豹的《侦查构造论》等。微观层面上的研究文献有曾友祥教授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论》等。本文则是在全面接受了曾教授在其著作当中对微观侦查结构所提出的观点之上,综合了其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所发表的观点,对曾教授所概括出来的三种微观侦查结构,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指出了在我国单线型侦查结构的成因、双杠型侦查结构当中主体双方如何进行对抗以及怎么实现合作并对三角型侦查结构作一个比较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