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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规范性文件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正确行使这项权力,必将有利于促进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从制度上维护法律的统一,有利于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很有很必要。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内容广泛,本文根据宪法和相关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结合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着重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应该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经历一个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到审查行政法规再到审查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范围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高,程序越来越具体,制度越来越严密。 20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从总体来说,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仍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报送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理论和务实界分歧较大,值得研究和探讨。随着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在新形势下,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机构、机制、方式和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改革探索备案审查制度中,既要勇于创新,又要谨慎稳妥,既要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又要结合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才能真正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