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的法律属性与相关归属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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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曾因争议的标的物乌木价值奇高而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案件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但是关于乌木的法律属性及其归属问题的争议并未停止,学界也未达成统一意见。乌木具有“东方神木”之称,近年来因收藏市场的热捧,身价水涨船高,民间私人发现并挖掘乌木之事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关于乌木被群众发现而与政府之间产生所有权纠纷的案件屡见报端,因为在现有法律制度层面难以找到明确解决依据,法院在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判之时结果不尽相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关于乌木的法律属性,学者观点各异,认为乌木属于化石、文物、矿产资源、埋藏物者皆有。观点不同使得乌木归属的判定方面产生不同结果,可以说,乌木虽小,我国物权立法的尴尬却由此被放大并推到世人面前。同时,依据现今法律体系难以确定物之种类的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无主资源权属纠纷也在不断上演,依据实际生活中无主物归先占人所有,还是依据国家本位主义思想将其归国家所有,众多学者莫衷一是。本文以“天价乌木案”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归纳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解析,并依据所学,对学者关于乌木法律属性的诸多观点进行归纳点评,经过论证本文支持乌木属于天然孳息这一学说。面对乌木案所反映出来的我国物权立法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本文继而展开对我国无主资源归属问题的研究,建议民事立法中采纳先占制,并且在对先占制度进行充分探讨后,为该制度的科学构建提出了原则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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