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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请求停止执行的诉讼。200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考虑到阻却执行的权利类型广泛,将“权利”改为“权益”,将“阻止”改为“排除”,但仍未一一列举何种民事权益能够排除强制执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难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主要就是围绕“申请执行人享有什么权益”、“案外人享有什么权益”、“案外人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这三部分展开。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仅有总结性概括,并未对其具体类型做列举式规定。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尝试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作类型化规定,但各地操作指南不尽相同,对同一民事权益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产生了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现状和特征的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缺失与矛盾,导致司法实践审理的困难和标准的不一,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异化为起诉要件。从特征来说,该类民事权益系实体法上客观存在,具备了破产法上的别除权相同的功能。根据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为诉讼要件。第二部分是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物权类型化的研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特定情况下的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在所有权的认定上,应该采用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依据权利外观和形式主义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审查。共有权、所有权保留也能排除强制执行,但存在善意取得的例外。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仅当执行行为可能影响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可能贬损担保财产价值时,才能阻却执行。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能够成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第三部分是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债权类型化的研究。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债权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认定债权具有优先性需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租赁权、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经预告登记的债权、特定情形下借名的债权等特殊债权可作为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例外。第四部分是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断方法的考察。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断方式需经三个阶段。第一,再次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执行异议阶段发生错误。第二,审查案外人实体权益类型。实体权益审查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实体审查、实质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限制自认。第三,审查民事权益的排除效力。排除效力的审查应以实体法为基础,不能违背优先清偿主义的原则,也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衡量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