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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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实际联系确定为涉外管辖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突出了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管辖领域的重要地位。作为协议管辖的限制手段,实际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诉讼中扮演着防止国内管辖权被不当排除及维护弱者利益的重要角色。纵观我国以往涉外司法实践,实际联系原则适用混乱、裁判不合理问题突出。实际联系地判定标准不统一、客观标志地认定僵化是存在适用困境的具体表现。探其成因可知,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存在不足,影响实际联系原则的准确适用。立法成因在于立法目的难以把握、立法内容不完善及立法模式不合理;而司法成因在于缺少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的指引、法官行使审判权缺少监督。实际联系原则面临的司法适用困境严重弱化其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导致司法审判结果偏离了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应有轨道。为保证日后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审判中的合理适用,充分发挥实际联系原则的立法价值,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现实发展需要,合理借鉴部分域外国家限制协议管辖的价值理念,针对我国法院适用实际联系原则审理涉外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寻求解决困境之出路。立法层面,将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协议管辖中的立法目的定位为防止司法主权被不当排除,兼顾弱者利益。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客观联系标准的立法明晰度、反面排除法律选择标准。改变当前不合理的并轨立法模式,以此避免认识上的混淆。司法层面,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应及时跟进,借用实质性解释方法界定实际联系的内涵、明确灵活认定实际联系的裁判理念。此外,应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制约监督,促使法官准确理解实际联系原则,提升涉外审判能力,以此推动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审判中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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