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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是地球上面积第二大的绿色覆被层,约占全球陆地面积的24%。作为中国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育生态服务功能与支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了实现保护草原生态的目标,制定实施了退牧还草、草原生态补助奖励、京津冀风沙源治理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工程。随着政策的实施与完善,人、草、畜为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草原植被盖度在局部区域也有所提高,草场的放牧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补偿金额与草原潜在的实际生态价值出现较大偏离、补偿方式单一、监督管理机制弱等突出问题,草原生态治理没有充分达到政策目标。全国90%的天然草原中度和重度退化面积仍然占总面积的1/3以上,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构架新的生态安全格局,来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基于此,国家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它是指在特定生态空间范围内,对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能的区域,实施更严格保护的政策。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本身不是目的,守住红线才是关键,红线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不可复制性与不可逆性也决定了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很多,对草原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机制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由于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范围广、类型复杂,红线区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如何重构关注不足,表现在缺乏基于牧民视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主导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认知,以及受偿意愿的研究;其次,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牧民的能力会引起其对补偿方式偏好的问题;第三,红线区草原生态补偿如何监督管理,是影响政策有效落地的关键环节。因此,生态保护红线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重构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回答了两个问题:第一,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什么要进行生态补偿;第二,如何重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本研究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占行政区域面积较大的三个旗县为例,以“生态保护红线区草原主导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牧民受偿意愿”视角,对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从“牧民偏好”视角对补偿方式确定进行了研究;从“激励约束”视角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进行了分析;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草原主导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测算补什么、确定补偿标准补多少、补偿方式,界定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与政府部门领导座谈、入户调研的数据,从红线区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开始展开研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后,既能满足牧民受偿期望,同时考虑红线内的生态功能服务价值的价值补偿标准;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根据牧民的不同能力,研究牧民对补偿方式的偏好,满足牧民的补偿需求;界定了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红线划定后,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重构的路径,进而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区补偿机制重构的措施建议。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根据目前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情况,以红线管控面积占区域面积较大的三个旗县(正蓝旗、苏尼特左旗、东乌珠穆沁旗)为例,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草原主导的生态系统服务有水源涵养、防风固沙、防风固沙,运用草地生态服务功能计算模型,进行了以上指标的物质量和价值量的核算。研究结果表明,正蓝旗水源空间分布,从西向东,从北向南逐渐增加,东部的赛音呼都噶苏木和桑根达来镇、南部的上都镇涵养水源量较高,全旗因草原防风固沙减少草地退化的面积的总价值13660万元。苏尼特左旗不同的草原类型减少风蚀土壤损失量不同,但是近几年,苏尼特左旗减少风蚀土壤损失量无论是从总量看,还是从不同草原类型,不同苏木(镇)看,近几年的变化不大。各个苏木镇的生态功能价值量相对比较均衡,最高的是巴彦乌拉镇。2018年,草原减少风蚀土壤损失总量达到1.42亿吨,生态功能价值总量为28.37亿元。东乌珠穆沁旗草原减少风蚀土壤损失量无论是总量还是不同草原类型,不同苏木(镇),近几年的变化不大,全旗的防风固沙能力表现出从南向北逐渐增加趋势,各苏木镇减少草原退化的价值最高的是萨麦苏木,最低的是宝格达山林场。2018年,全旗防风固沙能力为121.5亿吨,防风固沙功能的价值为5.89亿元。除了考虑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价值,通过有序多分类方法,分析牧民对红线区生态补偿的认识,利用CVM法和Tobit法进一步探讨了牧民的受偿意愿以及受偿意愿额度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91.1%牧民愿意得到补偿,家庭规模、年平均收入、自有草地面积、牧民对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的认知都对红线区的补偿有显著的影响。通过条件价值评估中的支付卡式方法和模型法,得出牧民的受偿意愿是21元/亩。根据主导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对红线内的生态补偿金进行了修正,三个旗县中,正蓝旗的补偿资金为2.14亿元,苏尼特左旗的补偿资金为8.5亿元,东乌珠穆沁旗的补偿资金是11.9亿元。(2)生态保护红线区牧民对补偿方式的偏好。基于当前补偿方式单一,牧民对补偿方式的偏好和其能力有较大的关系,本章采用了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不同能力的牧民对补偿方式的选择。研究结果表明,人力资本对牧户所有的草地补偿方式(资金类补偿、社会类补偿、实物类补偿)具有显著的影响,相比较而言,其中人力资本对资金补偿方式、社会补偿方式、和实物补偿方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067,-0.618,0.893,这说明人力资本对资金补偿方式影响较小,与社会补偿方式选择呈负相关,与实物补偿方式呈正相关,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使牧民更加关注草地质量建设,在补偿方式上更倾向于实物补偿。物质资本对牧民的草地资金补偿方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是0.802,这表明物质资本越多的牧民,更倾向于资金补偿方式来积累更多的物质资本;社会资本对牧民资金补偿方式和社会补偿方式具有显著的影响,其对资金补偿方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67,对社会类补偿方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08,即对现有的社会化服务满意以及草地生态保护补偿满意的牧民,牧民不会偏向于资金补偿方式,单一的资金补偿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支出,牧民更倾向于社会类补偿方式。(3)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本章首先界定了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从微观上探讨了牧民和地方政府的初始博弈,又从宏观上探讨了引入中央政府激励约束机制之后的三方博弈。研究结果表明:与双方博弈相比,三方博弈对彼此的行为干预更强,若牧民和地方政府有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央政府给予惩罚,这样对双方都有约束,更能激发双方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地方政府和牧民进行二者博弈时,地方政府给予牧民的补偿是有限的,中央政府参与后,通过提供政府的纵向、横向资金支持来提高补偿标准,加强内外部监督,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4)在测算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补偿标准,研究了补偿方式和监管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补偿主体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在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上,多渠道提升牧民福祉;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测管控等激励机制,为红线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重构提供了现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