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领域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swha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关于无偿献血和ETC欠费超30日记录可能被纳入到个人征信记录中的新闻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于这些举措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但其背后无疑反映了我国个人征信业蓬勃发展,个人信息边界不断延申的现状。与实践的发展不协调的是学术界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保护范围、收集利用之合理性规则的讨论还未达成一致,相关学说理论和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现实中个人信息过时、错误、滥用、泄露的问题频频发生,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受侵害的信息主体在维权时通常以隐私权、信用权、名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作为起诉案由,然而这些具体人格权却未完全覆盖个人信息所保护的全部法益。实践的需求倒推理论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提出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仅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一大完善,也为我们从个人信息权角度规制征信侵权行为提供了新思路。笔者期待通过梳理分析当前我国征信业关于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相关法规政策,探究其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域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为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概括梳理国内外关于个人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一些争议及相关研究情况,介绍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问题的概述。笔者首先从当前立法实际出发,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特别是征信领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梳理了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并分析得出了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立法存在的几大问题:其一,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不清;其二,征信领域现行的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不合理;其三,无惩罚性赔偿,难以震慑违法行为;其四,征信领域当前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不完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问题的法律分析。笔者首先从理论上明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内容,为在实践中用个人信息权维护个人信息利益指明了道路。随后笔者通过分析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证了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及追责之艰难。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外个人征信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保护模式,取其精华,为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立法采取列举禁止采集类型的模式,确立最小范围原则,明确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划清信息主体权利边界;二要明确权利属性,通过规定征信机构告知义务和事前审核格式合同来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决定权;三是通过确立多元归责原则,完善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制度构建;四是提高违法成本以震慑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通过完善免责事由来平衡信息主体和侵权者的力量。
其他文献
电子商务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催生了消费者线上购物行为。电商企业往往采取各种营销策略,吸引消费者选择线上购物路径,退货服务作为电商企业常用的策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行为。消费者因对商品的差异化评价,引发了不同的消费者退货行为、企业退货决策和社会福利。据统计,2019年天猫“双十一”活动退货率为6%,2020年退货率达7.9%,同比增长约31.7%。消费者在线退货需要进行二次包装,进一步造成
近代中国内外交困,内有岌岌可危的腐朽统治,外有列强船坚炮利的蛮横欺凌,使中华民族处于亡国灭种的危险境地。“中国向何处去”一度成为近代社会的核心议题,围绕这个议题,忧国忧时之士就不同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如何救国并建立一个独立、自主、富强的现代化国家,成为萦绕在时人心头最迫切、最紧要的问题。作为清末民初时期著名的民主革命家和思想家,章太炎站在民族国家的高度,发表了《国家论》、《中华民国解》
在互联网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新型行业,网络直播行业即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产生网络主播这一新型就业形式和从业者。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层次,其一,网络主播这一新型行业的用工模式与传统行业的工作模式、用工模式存在哪些区别,与传统劳动者相比,其从属性的有无、强弱及表现形态是什么;其二,在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条件下,将网络主播认定为劳动者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并分析把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铺底权存在于我国清代和民国时期,且盛行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它是在铺房租赁关系的基础上衍生而出的。在清代,铺底权是以民间习惯的形式存在,到民国,铺底权仍然存在,并被大理院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为法定权利。实际上,铺底权的存在旨在保障铺房承租人长期经营商业所积累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以维持经营商业的稳定性,进而促进社会商业的兴盛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它在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时,天平明显偏向承租人,以牺
商誉作为一种对商主体及其从事的商事活动所做出的综合评价,对商主体获取商业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性质,由此发展而出的商誉权也是商主体权利内容的重要组成。商誉作为一种建立在社会大众的观念之上的评价极易因不法分子的违法侵权言论遭受严重打击,并造成商主体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所具有的便捷、准入门槛低、隐匿性强等特点使得商誉侵权言论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以及之后的追责
我国行政法及刑事法都没有适用“前科”概念,但个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历史对其后续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没有前科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前科消灭,个人永久背负的刑事处罚记录往往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堵住他们融入普通人生活的道路。有前科标签的人在求职、升学、入伍、从事公职等处处遭遇歧视,沦为社会的“二等公民”,不仅明显偏离了责任刑法的根基,不当侵害个人社会权利,还与维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二审中平衡上诉权和裁判权的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确立已久,其精神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之中也有体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已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上却仍未确立相对应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正是由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缺乏“合法”身份,实务中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的裁判经验和理论理解进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2013年和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中对于“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具有较大争议,《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处置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以致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将“非法处置”行为作为污染环境罪的兜底条款适用,出现罪
艾滋病(简称AIDS)是一种由艾滋病病毒(简称HIV)引起的能够损毁人体免疫系统从而引起一系列条件致病菌感染和肿瘤发生,最终致被感染者死亡的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从1981年在美国第一次被发现之日起就以骇人的速度在世界蔓延。遗憾的是,目前尚无药物可以治愈该种疾病,仅仅只能通过各种方法延缓患者的生命。因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以及艾滋病犯罪的隐蔽性,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HIV犯罪,对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
理查德·波斯纳是上世纪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波斯纳著作等身,纵观其主要著作,研讨法律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这些著作的核心主题。对法律与效率的关系,波斯纳持两个论点,即实证的观点与规范的观点。实证的法律效率观认为,法律与效率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特点;而规范法律效率观认为,效率应当作为法律的伦理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这两种观点的合理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虽然理性人假设存在着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