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波斯纳法律效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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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波斯纳是上世纪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波斯纳著作等身,纵观其主要著作,研讨法律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这些著作的核心主题。对法律与效率的关系,波斯纳持两个论点,即实证的观点与规范的观点。实证的法律效率观认为,法律与效率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特点;而规范法律效率观认为,效率应当作为法律的伦理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这两种观点的合理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虽然理性人假设存在着局限性,市场存在着失灵,市场不存在一个通用的价值货币,但总体而言,法律具有明显的效率特征,且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通过效率的视角理解法律是有意义的。至于规范的法律效率观,波斯纳通过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构建了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但财富最大化理论存在着道德上的问题,受到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的批评。同时,若在法律或制度的层面贯彻这种极端进路,将导致实证与规范的混淆,进而法律与权利的工具化。不过,温和意义的规范法律效率观是可取的,因为它在强调法律的效率功能的同时没有忽视公平、正义等其他的法律价值目标。本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的目的主要是为下文的研讨提供方法论基础。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波斯纳主要以两个方法论为研究的基础。一是实用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主张,制度、思想或理论是工具性的,它们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实用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规范,它的价值是工具性的,其本身没有目的价值。二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核心范畴、分析方法对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章主要说明论文所要研究的核心命题。首先,波斯纳关注的不仅是普通法,制定法也在法律经济分析的范围之内。其次,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波斯纳的法律效率观:实证法律效率观主要研究的是法律和效率的因果联系,即总体而言,法律在事实上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规范法律效率观则强调效率应当是法律的伦理基础。第三章主要分析实证与规范法律效率观的合理性。首先,通过对科斯定理的研究可知,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配置对实现资源配置具有关键的意义。其次,对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具有紧密联系的法律规则、原则的研究表明,总体而言,法律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显然的效率特点。最后,在分析波斯纳著述的基础上,阐明了财富最大化理论作为道德基础的合理性。第四章则进一步检视波斯纳规范法律效率观的合理性。在规范的层面,由于这涉及到制度的设计、政策的制定,因此,争论不可避免。例如,波斯纳认为增加社会财富的增长或避免财富的浪费、损失是正义的。但如果在法律中贯彻这种效率观,则很有可能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进而个体的权利可能遭受侵犯。是故,罗尔斯根据自己构建的正义理论,认为人们根据正义原则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不能为了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而遭到侵害。具而言之,波斯纳与罗尔斯在原初假设、原始分配与再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分歧。第五章是对波斯纳法律效率观的综合评价。实证的法律经济分析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人的理性有限、市场并非万能、市场不存在一个通用的价值货币。同时,波斯纳的研究并没有完全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划分,存在着混淆规范与实证的问题。此外,如果坚持效率至上的观点,后果将是导致法律与权利的工具化。但波斯纳的法律效率观也并非一无是处,辩证而言,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是认识法律的新视角,从归纳的意义上讲,这种视角揭示了法律与效率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效率也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之一,但需合理地处理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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