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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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二审中平衡上诉权和裁判权的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确立已久,其精神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之中也有体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已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上却仍未确立相对应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正是由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缺乏“合法”身份,实务中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的裁判经验和理论理解进行裁量,直接导致了该原则适用标准异杂。此外,在无法条支撑的情况下,以该原则判案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因而在立法上建构该原则及其适用体系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揭示该原则理论基础之上,分三个方面对该原则在我国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域外立法例的研究和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对我国立法上如何构建该原则提供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述。从内涵解读和制度辨析两个部分来厘清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概念和特点。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出发,对该原则的内涵进行解读。其次将该原则与相关原则进行横向比较,以对该原则的充分理解作为全文论述的基础。第二部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检视。分别从实务、立法、理论三个方面出发,考察该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首先对实务中的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该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从立法上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确定该原则未在我国确立。最后对学界的质疑进行一一回应。掌握我国存在的问题可以为第三部分域外经验的借鉴提供方向。第三部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域外考察。本部分主要选取了德国、日本、韩国这三个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相关立法的考察,并通过制度间对比得出我国引入该原则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讨论我国民事上诉中引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思路。首先对引入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其次,明确不利益的识别标准和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最后,综合全文的讨论,对我国引入该原则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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