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留份制度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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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自由一直是私法所推崇的法律价值观。但是,“杭州案”以保姆的完胜作为结局,却让许多人对权利自由的边界及其权利自由的价值产生了怀疑。法律尊重每个人的私法权利,尊重公民设立遗嘱的自由,但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是否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无视公序良俗而滥用呢?例如,国家通过立法注重保护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但遗嘱自由往往会导致遗嘱人忽略家庭成员的利益而将遗产赠与他人,甚至规避其对于家庭的义务。因此,是否有一个相应的制度对这种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呢?限制自由是否符合私法的价值观?如何进行限制,既不损及私法的价值观,又能有效防止自由被滥用?这是本文期冀探讨和解答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研究,探讨如何更加有效地解决遗嘱自由和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权益保护之间衡平关系的问题。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是特留份制度的法理梳理。在该章节中,主要阐释了特留份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制度内涵,并对该制度的发展沿革做了考察,从宏观角度审视该制度的意义。第二章域外特留份制度之鉴。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特留份制度,指出其中对我国法律的可参鉴之处。大陆法系国家多数认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父母是特留份的主体,甚至有些国家代位继承的权利也适用于特留份权利;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留份权利人的范畴则主要包括配偶和孩子,对于特留份主体范围规定则更为狭窄。从具体实践应用的角度,审视特留份制度对于限制遗嘱自由的价值。第三章论述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之检讨。该章梳理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该制度的价值、意义。并结合关于遗嘱纠纷的案例,分析得知必留份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指出我国必留份制度主体范围严苛、缺乏可操作性、份额标准不明确等不足之处。而特留份制度更具有实践的指导价值,切实解决我国必留份制度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并能够更有效的平衡遗嘱自由和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权益保护之间关系的问题。第四章是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构想。该章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介绍,首先研究并阐述了遗嘱自由的意义,以及遗嘱自由与家庭和家庭成员利益的冲突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和价值。其次,本文还具体提出了设置我国遗产继承特留份制度的构想,并对构想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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