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业用地污染修复主体责任的界定问题——基于“常州毒地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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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土壤污染事件频发,且造成广泛的恶劣影响,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常州毒地案”因污染者的责任承担和受害对象的特殊性而备受关注,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回顾引出相关问题,并进行逐一探讨。2019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对于土壤性质属于建设用地的部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这在污染源头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土壤法》并未明确规定修复污染土地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是否适用于溯及力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均没有体现。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常州毒地案的分析,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通过确定归责原则和适用溯及既往原则,明确土壤污染的修复主体及其责任的分配原则,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被污染土地最高效的恢复使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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