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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方权利是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公权力与私权利是法理学上的一对基本概念,本文试从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结合的视角对属于公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对私权利关系进行探讨,寻求全面理解和解决行政权对私域介入限度等具有学术价值的重要问题,历史上的公权与私权关系曾经历了此消彼长的过程,虽然公权主体经常处于强势地位,但私权主体有时也并不示弱,由于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下,行政权对私域的干预力度会呈现强弱不同,因此,本命题自然就成为常论常新的话题。对市场经济初期的中国而言,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寻找行政权对私域的合理介入限度,自然成为理论法学界的一项使命。为克服中国传统行政权介入私域存在的“父爱主义”倾向,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研究行政权介入私域的限度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行政权介入私域问题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权介入私域的原则和范围进行重点阐释,并以此为依据,认真总结传统行政权介入私域的方式的弊端,对现代行政理念要求下的介入方式作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努力从理论上探索出行政权介入私域的限度及其标准,进而从根本上揭示行政权保持对私域合理介入限度的出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有赖于在法理学中得到支撑和确立,强调双方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是根本所在,既要尊重相对人正当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公共利益得以实现,没有平衡理念的指导就难于实现。通常人们把社会分成公域和私域,对私人关系领域的事务,一般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主要通过私法调整和道德自律,由于私权主体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难免出现私权之间或私权与公权之间相互冲突,人类自由、秩序、安全等很多价值追求若想得到有效地实现,还必须允许公权对私域的必要的介入;而公权的“双刃剑”属性决定人类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这就必须创设行政法这类公法,为此,遵循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对行政权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便从根本上寻找走出行政权过度介入私域的制度性出路,才能最终实现行政之公权力和相对方之私权利在介入过程中的适度与平衡,而不是仅靠事后的公力救济实现平衡,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平衡比事后平衡更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因为制度的平衡能力将对个案的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最后的落脚点放在了增强相对方主体的博弈能力上,即通过转化行政权,培育社会自治组织,进而提升集体博弈能力对抗行政权对私域的过度介入,形成在众多规则层面的保护。本文在借鉴“控权论”的合理性基础上,通过寻求公益与私益之间平衡,试图探索出一条公权对私域合理介入的法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