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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在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萌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基金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弥补国家财政不足、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基金会作为一类新型社会组织,随着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基金会信用危机事件频发,有关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逐渐被学界重视。近年来基金会公信力受到普遍质疑,公益捐款额大幅度降低,这对基金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那么,重塑基金会地位乃是当下之要务。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深入发掘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学理对策,提出完善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理建议,在制度研究中探索基金会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准确的可能性,为重塑基金会的公信力做出应有的尝试和努力。本文以基金会现行法律规范为研究切入点,在基金会法律层面、行政规范层面、规章层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炼我国基金会现行立法对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规制模式,结合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法律适用情况与现实状况,在此基础上全面了解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制度实践样态。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基金会信息披露内容法律规定立法粗略,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其二,基金会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定披露媒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差,公众普遍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方式不满意,信息披露内容质量低;其三,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基金会监管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双方监管责任界定不清,相互推脱责任或争相监管问题严重,基金会日常监管力度弱;其四,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壁垒,保障法律的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问题的出现,在制度实践层面根本在于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低,致使基金会信息披露责任规制机制功能的失效。基于对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的发掘与提炼,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有关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的学理建议。首先,在基金会信息披露立法方面,提高基金会整体法律位阶、理顺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其次,在基金会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扩充披露范围,详细内容规定,将依法披露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文本化,有效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有效。再次,在基金会信息披露方式方面,以法律形式确定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树立“品牌效应”,加强基金会官方网站的设立推广,根据具体信息披露的性质、周期配合相应的披露方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第四,在基金会基金会信息披露监管方面,鼓励基金会的登记设立,加强基金会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完善基金会激励机制,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最后,在基金会信息披露救济体系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信息披露不合格的行政责任,提高行政处罚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对此尝试增加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救济方式,构建基金披露全面违法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