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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是根据再社会化的基本原理,结合刑罚执行实际需要的发展状况,充分、有效地调动和利用综合社会资源,使刑罚执行制度和方式与社会进化程度同步发展。行刑社会化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为了全面深刻推进行刑社会化,应从行刑思想社会化、行刑模式社会化、行刑力量社会化、行刑内容社会化等方面来加深理解;也可以从理念、制度、运作三个层面来把握。我国行刑的社会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是监狱机关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作为支持,使之采取更灵活的方式,促进行刑社会化。另一方面我国的社区建设才刚刚起步,缺乏成熟社区应具有的品格,社会公众对行刑社会化还比较陌生,从思想上还缺少积极参与行刑活动的意识,还没有把参与行刑活动纳入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中来。从实践来看,我国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以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有:行刑场所社会化;行刑主体社会化;探亲制度;同居制度;亲情餐和亲情电话;监狱超市;监狱开放日等。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刑罚科学发展的结果,我们应遵循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借鉴外国经验,加快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划定监狱等级,设置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空间等,加快建立科学的监狱类型标准,进一步优化监狱体系,除继续完善建设好少年犯管教所和女犯监狱外,对成年男犯监狱可依照罪犯的危险程度和监管需要设置高度警戒、中度警戒、低度警戒三级监狱,分别关押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采用不同的建设标准和处遇内容,对即将刑满的罪犯可建立出监犯监狱或在监狱内设立单独的出监监区,实施较为宽松的监管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社区矫正计划。行刑社会化工作的全面开展,无论是对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还是对社会公众,都会产生全方位的冲击,尤其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要适应行刑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树立科学的思想观念。有必要对现行的行刑社会化措施和方法进行改革,以便规范行刑社会化的形态,提高行刑社会化的质量,真正实现行刑目的。从行刑社会化及行刑科学化的目标出发,亟待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监狱或半开放式监狱,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及初偶犯、即将刑满释放的普通刑事犯、分级处遇中得到高级别处遇的罪犯等,收容于其中进行管理改造,使开放式监狱不仅成为对轻刑犯或表现良好的其他罪犯的宽松处遇措施,而且成为罪犯回归社会前的中途训练场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在选择适用刑罚的方式时,应选择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或不用刑罚或使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最优化的预防和控制犯罪。追求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在实现监狱行刑效益的目标下,监狱行刑社会化是行刑方式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