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禁刑替代生命刑和肉体刑成为主要的刑种是人类罪刑思想的进步,而长期关押在封闭的监狱内容易导致罪犯监狱化人格的形成,进而违背教育矫治罪犯、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罪犯复归社会这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作为克服监禁刑弊端的重要方法和有效途径,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行刑以监狱为主导,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在狱内模拟社会中组织罪犯生活、劳动和学习活动,降低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罪犯顺利地复归社会。监狱行刑社会化思想起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经刑事近代学派和社会防卫学派的推动,到上世纪已实现了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化。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刑罚人道主义、教育刑理论、行刑经济化理论、深化的复归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内在要求,现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行刑基本原则。自监狱改良运动开始以来,欧美国家便开始了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至今已形成了种类繁多、各具特色的监狱行刑社会化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监狱行刑社会化工作虽然也有一定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与狱制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水平还比较低下,存在着诸如监狱和罪犯分类简单粗放、罪犯教育社会化薄弱、对监狱行刑社会化庸俗化理解等基本问题。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面临着监狱职能异化、行刑社会化立法滞后和监狱行刑缺乏科学与民主等深层次问题的困扰。本文从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构建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及时总结国内外监狱和罪犯分类分级的成功经验,普遍建立类型化监狱,根据戒备等级划分监狱等级,强化罪犯分类分级工作,从而为推行累进处遇制度打下基础;二是构建包括生活环境社会化、劳动改造社会化、教育改造社会化在内的狱内模拟社会,结合累进处遇制度的实施,让罪犯在逐步恢复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完成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过程;三是为重视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对监狱行刑的监督和制约,建议尝试罪犯有限自治、推进狱务公开、引导社会力量监督监狱执法;四是通过完善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狱内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作用,建立异常行为评估机制等方式完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