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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被认为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替代制度,是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举措,这项制度的诞生给农村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确认以及《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村民自治展现出强大生命力,成为中国乡村治理基本模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出现新问题、新矛盾,村民自治制度进入发展的瓶颈阶段,如何重新激发村民自治制度的活力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协商民主是近年来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新途径,以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为出发点,与村民自治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从内蒙古自治区调研的情况入手,借鉴其他省份、地区的乡村治理经验,探索内蒙古自治区协商民主模式下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为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