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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合并重要形态的诉之预备合并,是当事人将具备特定关联性的请求诉诸于同一程序而产生的一项诉讼合并机制。诉之预备合并的产生有着特定的背景,它以诉讼模式转换、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为前提,以当事人辩论主义为依托,而诉讼中当事人对特定法律效果的规避则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诉之预备合并制度产生于诉讼实践,并随着民事诉讼实践的推进而朝着纵深方向发展。诉之预备合并制度具有自身固有的价值和功能,主要表现在防止裁判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统一化解纠纷、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及降低诉讼成本等层面。基于诉之预备合并制度的独特优势,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均不同程序地接受和推崇。产生于诉讼实践的诉之预备合并制度,在对其审理判决上也遵循与众不同程式,只有区分类型、分别处理才是正确的审理和判决程式。
在我国构建诉之预备合并制度不但具备可能性也具有现实必要性。该项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有利于推动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入,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纠纷解决效益。而我国的诉之预备合并制度的构建,除了要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也需立足国情,从构成要件、规范依据、实践运行以及上诉讼费用等层面谨慎谋划,形成一套系统严密、便于实践操作的诉之预备合并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