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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与如何使用正确的思维方式并以此做到成功交际有关的理论,由此关于言语交际的逻辑理论则可以被认为是语用理论在进行言语交际之时的逻辑适用。该适用研究着言语交际的参与人如何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合理清晰的使用话语并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从而成功实现各自的意图。法庭调解是法律实践活动中关于言语行为的逻辑交往,是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在基于案件事实的背景之下对自己的诉求及情感进行的表达,由此可以认为法庭调解的研究离不开对于调解话语行为的研究。但根据法庭调解现状来看,合理且具有逻辑性的言语行为并未普遍存在,更多的情况是双方当事人无法准确或理性的使用言语行为来表达诉求。同时,由于司法实践并未对学科的交叉研究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使得在法庭调解活动中,调解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无法从语言使用的角度对当事人的言语行为做到正确引导。由此,就目前的法庭调解的实践现状而言,从语用学的角度来对此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语用理论的角度出发,以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与会话含义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来对法庭调解的言语行为进行研究。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成为了语用学的开端,该理论是以说话就是在做事、言即为行这一思想为基础,将言语行为进行阐释与分类。它打破了以往人们认为的语言与行为完全分离的局面,并以此引起许多学者们对研究言语行为的重视。该理论后由其学生,美国哲学家塞尔所继承和完善,并且塞尔还基于这些理论又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至此语用理论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之后,美国哲学家格莱斯又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会话含义理论,以此更加深层次的为语用理论的规范建立提供了基础以及框架。之所以能够将以上理论适用于法庭调解的研究之中,是因为法庭调解的言语行为都将以行事行为作为起始点,而这就是属于语用理论的系列相关特征。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将法庭调解本来复杂且生活化的言语行为结构表示得更加清晰易懂,使得隐涵话语的推导能在此基础上得到一定的理论支撑,同时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分析中得出一定的结论,由此以期能够为法庭调解的不断发展作出些许贡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法庭调解制度。首先,对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进行概述,并进一步阐述法庭调解制度。从法庭调解的优势、功能及原则三个方面来分析法庭调解制度对现今社会定纷止争的必要性,着重分析了法庭调解制度的原则;其次,将法庭话语分别解构为宏观结构及微观结构,明晰了法庭调解的过程是由一系列的话语行为及不同的话论构成,由此可知从言语行为角度分析法庭调解的重要性;最后,分析了法庭调解的语用学特征,由此可见将语用学适用于法庭调解实践的合理性所在。第二部分,主要先介绍了语用学由古至今,由西方到东方的发展。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辩谬篇》,到20世界50年代之后言语行为理论及会话含义理论的提出;从我国先秦时期先哲们对语言问题的真知灼见,到现代语用学家因展开跨学科的研究而给我国语用学的发展不断带来了新灵感,语用学也由此发展成为一门可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独立学科。接着再进一步介绍了语用学的理论框架,通过对该理论框架的描述,从而对语用理论有了更整体的理解,为下文的研究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最后再阐述了从语用学角度研究法庭调解的意义。法庭调解以言语交际构成,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言语行为大多混乱且缺乏逻辑思维,对于言语中所包含的隐涵意义也无法准确推理,由此不利于提高调解效率,也不利于法庭调解的长远发展。因此通过语用学的角度来对法庭调解的言语行为进行分析即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言语行为理论,并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于法庭调解之中,分析法庭调解的各种行为。首先,该部分先阐释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其次阐述了其学生塞尔在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之上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及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等,并分析其对以言行事行为进行的分类;最后试图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在该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法庭调解言语进行综合分析适用,以此使得法庭调解的言语互动更为明晰。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会话含义理论,并将会话含义理论适用于法庭调解实践之中。首先,该部分将对格莱斯的会话含义理论及其分类进行概述;其次分析会话含义理论中所蕴含的推导原则,包括合作原则、一般隐涵的推导和特殊隐涵的推导;最后亦试图通过对语料的综合研究,在会话含义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法庭调解言语进行分析适用,以期可以由此带来相关对法庭调解实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