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理应赔偿/想要复婚,先办手续/无因管理,有权索赔/个人财产,不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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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漏水,理应赔偿
  问:今年春节,我在某住宅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刚入住不久就发现房屋水管漏水,墙体裂缝。上楼一看,原来楼上的张先生在装修房屋时,敲掉了承重墙,改变了建筑结构,还改变了原来的水管铺设路线。我马上要求张先生停止装修,恢复房屋的土建和管线原状,并赔偿给我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拒不停工,也不赔偿损失。请问,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合法?我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李震(湖南娄底)
  律师意见:我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虽然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设计装修,但其拆掉承重墙的行为危及了建筑物的安全,改变水管路线,造成其他业主房屋漏水和裂缝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其抗辩理由也不成立,应当立即停止装修,恢复建筑物和管线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想要复婚,先办手续
  问:我与妻子于今年2月通过法院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冷静以后颇为后悔,经亲友劝解,“五一”期间我们决定复婚,搬到了一起住。请问,我们这样做算不算复婚?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唐志强(黑龙江七台河)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婚姻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法律才予以保护和承认。因此,尽管你们决定复婚并已经恢复共同生活,但还应该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无因管理,有权索赔
  问:“五一”期间,我到某风景区旅游。在山顶索道站,游客很多,拥挤不堪,我突然发现一位年轻女子遇险,马上要被挤下悬崖,于是出手相救,将她拉了上来。情急之下,我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3000元的数码相机摔落山谷。那位女子姓肖,遇险时额头被石壁碰伤,胳膊也被我拽脱了臼。我把她送到山下医院,还替她垫付了200元医疗费,因为她的背包也掉下了山谷,身无分文。等肖某的亲人赶到,我请求肖某退还我垫付的医疗费,并象征性地赔偿数码相机,以减少我的损失。没想到,肖某不仅拒绝,还声称她的胳膊是被我拽脱臼的,应该我赔偿她。请问,我的要求过分吗?肖某应该赔偿我的照相机吗?
  赵春堂(河南洛阳)
  律师意见:本案涉及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无因管理之债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有偿还的义务。
  本案中,你救助肖某的行为使得两人之间已形成了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你损失的数码相机以及为肖某垫付医疗费均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肖某应当偿付你数码相机的损失和200元医疗费。
  在无因管理关系中,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你在危急关头救助肖某,虽然致使其胳膊脱臼,但你对此损害并无过错,因此肖某无权要求你承担损害赔偿。
  
  个人财产,不必分割
  问:2010年9月,我因高压锅爆炸受伤,商家赔偿我医疗费7.3万元。现在,我丈夫要和我离婚,并要求将该7.3万元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方莲香(四川攀枝花)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获赔的7.3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要求离婚时分割这笔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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