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证文化规范公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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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的公证意识不断增强,公证服务逐渐走向千家万户,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却频频出现,扰乱了公证秩序,对公证的权威性造成了极大损害,只有认真分析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原因,进一步加强公证文化建设,规范公证秩序,才能有效地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营造良好的公证环境。
  关键词:公证;文化;规范;不正当竞争
  作者简介:余建涛,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86-02
  目前,随着国家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证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不良思想的冲击,在公证行业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频频出现,扰乱了正常的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建设公证文化,规范公证秩序,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是建设优良行风的必然要求。
  一、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第一,在业务的取得上,或者利用与政府机关、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拉业务,划地盘,进行业务垄断;或者置公证法规定于不顾,继续采用返还收费、给付“介绍费”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好处等来承揽业务。
  第二,在公证收费上,不按照规定收取费用,随意降低收费标准,通过打价格战来吸引业务,你每件收200元,我就收150元,你降我也降,在价格上形成恶性竞争,然而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某项公证业务或获得某个范围的公证项目后,又自定收费标准,随意抬高办证价格。
  第三,在公证宣传上,为了抢客户,拉业务,经常抬高自己贬低别人,在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同一公证处的不同工作人员之间均存在这种情况。
  第四,在内部管理上,或各自为战,或拉帮结派,通过把大门、看楼梯等不同方式抢夺公证业务,划分势力范围,不让他人染指,时刻把“那是我的业务点儿”挂在嘴上,甚至有时见某单位办证需求较大时,就直接宣称那是自己拉来的业务,不许其他人再插手。
  第五,在办证程序上,随意性严重,只要当事人交了费,也不再审查,直接按照当事人要求出一张公证书,不再填申请表、谈话笔录、审批表等,不建立档案。有时甚至明知当事人的学历证件等材料是假的,在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后也予以出证。
  不正当竞争直接造成了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下降,损害了公证人员及公证行业在当事人心中的形象,有时甚至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纠纷,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原因分析
  (一)机构众多,业务有限
  以前,公证处主要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省、市、区(县)都分别设有公证处,经过改革后,公证处的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基本上取消了层级感和区域限制,但另一方面,其总体数量并未减少,部分地区甚至有明显扩张现象。同时,相关法律对“强制公证”缺乏明确的的规定,基本采取“自愿”原则,所以很多公证业务,可以办,也可以不办,可以由这个公证处办,也可以由那个公证处办,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即使有些关乎民生的重大项目,是否让公证机构参与监督,也往往取决于主管领导的决定。近年来,人们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还有很多人对公证认识比较模糊,想不到或者不愿意通过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证源有限,僧多粥少,公证处之间和公证处内部的竞争都无法避免,拉业务、争证源成了公证处、公证员的第一任务,对公证质量的要求被放到了次要位置。
  (二)自收自支,利益诱惑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经过改革,目前,除少数公证处仍为行政机关外,大多数已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公证员收费的多少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公证处的现状与未来。虽然法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一方面,公证处已基本失去了政府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公证处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都要生存,要发展,想活得更好,唯一的办法就是办证收费,多办证、多收费。很多公证处为了广开证源,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招揽业务,有时甚至置法律而不顾。这种竞争最终也体现到了公证员的身上:收费与工资挂钩,规定一定的比例,多收多提,少收少提,不收不提,甚至有些公证处除了一个提成比例外,什么也没有,如果工作人员没有业务,那就一分钱也拿不到。此外,虽然公证法对公证员从业有较严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非公证员就不可以进入公证机构,所以目前很多公证处有大量的非公证员,这些人员没有办证资格,但同样要工作,要生活,所以也必然要争夺、办理公证业务,工作的重心自然就是“拉业务”,拉来了业务,他们或者转让给公证员办理,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或者就自己动手,办完后将执业公证员的印章及公证处的公章一盖。这种公证,问题往往很多,但公证处内部大多以收费多少为主要考核目标,公证质量则被放在第二位,只要不被告上法院,或者被媒体曝光,惹出大麻烦,一般也就得过且过。
  (三)缺乏配套系统的监管,违法违纪成本较低
  目前,由于公证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各种问题潜滋暗长,不时有公证案例在媒体曝光。但人们往往着眼于个案,却很少系统深入地思考问题的根源。法律对公证的约束尚存很多不足,甚至对公证员之间、公证处之间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怎样监管、预防不正当竞争,发生不正当竞争后怎样处罚,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有了规定却很少执行。在很多人看来,这只是公证行业或者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问题,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和纪律层面的规范外,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很少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在现实当中,除非有当事人冲破重重阻力,坚持到法院起诉公证处并被法院受理,公证处基本上没有什么违法违纪成本。
  三、建设公证文化,规范公证秩序,努力制止不正当竞争
  (一)扩大公证范围,加强公证对公共工程等领域的强制监督
  目前在我国,对公证的进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不管是民商事活动还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基本都是依申请而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便无法进行公证,无法收取公证费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但从根本上说,没有人愿意主动地花钱让公证处来监督自己。所以在实践中,公证处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等领域的业务,大部分都是用各种手段拉来的。这种“拉”,让公证处在监督中首先就失了先机,丢失了主动地位,监督之说就无从谈起。没有了这种“拉”,公证处的生存发展和公证员的个人待遇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在欧洲一些国家,对强制公证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即某些民商事活动必须公证,否则的话,法律行为不成立。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公证业务里面有40%到70%是法定必须公证的。这种规定,保障了交易安全、降低了交易成本,又保证了公证机构对公共工程等领域实行主动的、有力的监督,同时也保证了公证处有相对稳定的证源。   (二)科学规划,有效控制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人员数量
  首先,公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的原则,逐步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辖区和外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规范,既要保证满足社会需求,又要注意避免恶性竞争。特别对那些因为历史原因而相距较近,业务辖区重叠交错的,更要注意调整和规范。另外,对于公证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进入要求,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控制。虽然公证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单位,但不应当谁想进就可以进,规模无限扩大。应坚持实行“逢进必考、择优录用、持证上岗”的原则,即进入公证机构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在取得公证员资格证和执业证后方能办理公证业务。
  (三)加强公证培训,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要注重加强公证培训,通过传达文件、外出学习、网上听课、内部竞赛等方式,加深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增强其依法办证的意识,激发其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修养的热情,从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进一步加强公证文化建设,完善公证文化体系打下良好基础。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不仅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单位自律、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公证处应积极实施信息公开,通过宣传栏、网络等平台对公证员执业资格、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办证程序、投诉渠道等进行公示,对抵押登记、遗嘱公证等公证信息进行公示,建立有效的公证投诉处理系统。可以积极引进公证软件,统一办证程序,规范公证管理,对办证进度、办证质量、公证收费等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主管部门可以在网上公布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奖惩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投拆电话或QQ等,通过网络政务平台受理当事人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发挥其自律作用,同时更应注意外部监督的明确性、强制性,
  (五)细化管理规则,加强内部处分的执行力度
  制止不正当竞争仅靠个人自愿是不行的,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实现其预定目的。因此,必须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尽快制定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实施细则,完善投诉、申辩、调查和处罚程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抵制违规行为,包括主管部门对公证处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公证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落实对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监控和奖惩,才能避免单纯物质利益的引诱,从而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避免各种问题公证书的出现。
  公证行业需要竞争,但不需要不正当竞争,只有建设良好的公证文化,规范有序地开展竞争,才能营造良好的公证氛围,确立公证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形象,促使公证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梅凤.公证处体制改革后如何生存与发展.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11(4).
  [2]肖胜喜主编.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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