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格式合同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其具有广泛性、事先拟制性、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性、附从性的特征和一般合同所不能比拟的价值,同时格式合同也显露出了自身的弊端,各国普遍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备,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多种规制手段有机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格式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