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体验式教学方式实验与总结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uancj197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体验式教学是一种古老的教学方法,在今天的法学教育中,使用得当依然可以焕发出新的光彩,使教师与学生从中受益。笔者就破产法课程采用体验式教学法,比较传统的讲授法或案例教学法,自有其鲜明特色,使学生亲自参与其中,外在知识内化为自身认识。
  关键词:体验式教学 破产法 学生分组
  
  一、体验式教学
  体验式教学是指体验式教学是指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 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
  体验式教学方式是当今教育教学中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常见于基础教育中的品德修养、自然常识等课程。体验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较,其优点在于摆脱单纯的教--授的单向学习模式,学习过程成为教学与学习双向的互动交流过程,传统学生的被动接受知识改为学生的主动探索和思考。
  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我国有不少高校也采用体验式教学方法进行授课,也取得了相当成绩。如北大法学院实行的诊所式的教育、西北政法大学专为学生开始的法律诊所。都是给学生提供对法律知识的体验。但上述做法有一定的限制:即学生能在法律诊所开展"诊断服务"时,需要一整套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性的技能。因此可以看出诊所式的体验教学法,其实是教学之后提高实战技能的方法,并没有有效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为此,笔者试图从课堂教学中探寻一条道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二、破产法体验式教学法实验
  之所以选择破产法作为体验式教学的试点,是因为破产法具有如下特点:1、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密切结合的一部法律。传统讲授式课堂中,老师讲解破产法的概念、特征、对象、实施程序等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夹杂在一起,流于枯燥乏味,不易为学生接受或者印象深刻;2、破产法涉及相关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同人等所求利益有重大区别,传统讲授破产法中不易安排好诸类人等的不同利益诉求,而破产法作为一法律规制,其主旨在于如何在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解决利益纷争的。3、破产法程序复杂,讲授式的学习远不如亲历的程序来的认识深刻。
  因此笔者设计一套破产法体验式教学模式,具体要求为:
  (一)一名教师,在教学中担任某一破产案件的总导演;
  (二)若干学生分组,分为债权人组、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内部原因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官组、破产案件正常进行所需要的其他配合机构组、破产案件的律师组、破产管理人组等。
  (三)以教师为总导演,以学生为主体,从企业资不抵债开始启动破产程序,将相关的机构逐步引入破产程序。
  以上学生分组的作用是将每一个学生分配与具体的一起破产案件中,以一张卡片来确定每一学生不同的身份,如1号卡片表明: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金某,其中的事实关系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08年2月12日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标的200万,截止到2009年12月12日,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义务履行,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运输费130万元。2号卡片表明:陕西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资产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40万元,负债900万元。3号卡片表明:西安某 某独资企业,该企业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事实关系为……4号卡片表明:物流公司职工张某某,工龄32年。
  鉴于篇幅所限,其余卡片内容不一赘述。该套卡片中设计了四方面的相关当事人:第一、破产企业及其职工。设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中层管理干部、企业职工、甚至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第二、拟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依照债权债务的类型做出二次区分;第三、企业破产过程中所需要参与进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如人民法院、如物价局、工商局;第四,企业破产过程中所需要的中介性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四)课堂的教学规则:
  1、拿到卡片,学生身份置换为卡片上所表明的身份,就需要以新的身份来思考破产还债的程序和实体对自己利弊,并要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来解决一个企业破产的全部过程;
  3、课堂上可以讨论、交流、分小组开会、可以相互走动;
  4、教师是课堂程序和实体演进的总导演和总控制,最后进行分析点评。
  如此,卡片发下去后,学生积极配合,重新调整座位,如属于第一方面待破产企业及其职工坐在一起,待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坐一起。
  分组完毕后开始启动破产案件的第一个问题:该企业资产600万元,负债900万,有若干家企业向其追债?企业下一步如何做?这个问题针对破产企业本身,但身为待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作为待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其想法是不同的,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追求解决办法亦不一致。如此,就需要这些学生当事人在其中寻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破产案件的开展中谋求最能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价值的解决办法。
  三、破产法体验式教学的效果
  笔者经过对三届学生开展破产法体验式教学的调查与访问,得到的回馈与总结的经验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方法适当,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当学生身份被置换为一个待破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时,他就要从离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来思考破产。企业一旦破产,给离退休职工带来的变化,企业福利还有没有?今后工资谁给发?有了积极的诉求,学生就会积极主动关注企业破产程序的后续进程,以自己的视角出发评价破产程序的公平性,进而认识到破产法的本质是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使社会资本效益最大化的手段之一。
  (二)外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认识。传统讲授知识是一种单向的授-受模式,其逻辑前提是所有的受众理解水平一致。而实际上学生的学习能力、对课程的关注度是不等的,因此单向的授--受模式,不能做到因材施教。而通过体验式的破产法教学,对某一程序、做法个别学生有疑问的时候,就可以自己发现,及时提出,从而理解破产法,内化为自己的知识。
  (三)加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以致用是法学学习的最终目标。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授--受模式,是从书本上来,到书本上去,闭门造车,并不知道实践环节中一个企业破产会遇到哪些书上没说的事情。因此通过如此模拟一场完全的企业破产、和解、整顿程序,学生不再是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旁观者,而是其中的当事人,他们对破产法有了立体的、活生生的认识,即使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接触企业破产案件,他已经知道对破产案件基本的处理框架了。
  四、破产法体验式教学的利弊分析
  诚然,没有一种方法是十全十美的,体验式教学方法也存在有不足。
  1、学生对其置换的新身份存在着体会不足。如年仅十八岁的孩子让她体验一个离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体会有限。而体会有限就会限制她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提出自己观点的积极性。
  2、课堂时间不好操控,课时要求多。因为在体验式破产法教学中,学生就自己的新身份相互之间交流、需要这些"债权人"开会决定一些基本的决策,因而耗时较多。甚至需要一些程序由学生在课外完成。
  3、体验式教学中个体学生关注的焦点不同,导致学习目的、体系的偏差。如置换为债权人的学生,他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就未必关心。而置换身份为审计师的话,因并不存在实际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师的角色更多是一个程序性符号,置换为审计师的学生可能关注的更少。
  综上所述,破产法体验式教学突破传统讲授课或者案例式教学的固有弊端,带给学生亲历法律案件的处理的体验,进而思考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对与探索当前法学教育模式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胡尚峰、田涛:《体验式教学模式初探》 教育探索, 2003年11期
  [2] 张庆守著:《现代学习学导论:学与教的促进原理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8年12月出版
  作者简介:雷丽平(1970.5-),陕西绥德人,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律硕士。
其他文献
华商影响力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正式宣告中国在实现了民族独立、推翻了封建制度、完成初级工业化后,朝着现代化方向,重新扬帆起航。邓小平同志在当时的一次谈话中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绝大多数华侨都是带着爱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祖国这个愿望来的,与纯粹的外国投资不同。”广大海外华商的报国之门,终于打开了。这一历史时刻距今已有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