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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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想像竞合犯的处罚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这是我国学术界公认的.但笔者近日在研究罪数形态理论中偶有所得,认为它未能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以'从一重重处断'替代'从一重处断',兹敷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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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在教育刑观念的影响下,世界刑法领域开始将目光关注于犯罪人出狱后的更生保障问题,并形成一股重视受刑者回归社会的思潮,复权制度就是这一思潮下的重要成果之一.鉴于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复权制度之设,本文拟从理论上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尊长同仁.一、复权的意义复权即指对受刑者(包括既判刑者或刑罚执行终了者)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恢复其因受刑罚处罚而丧失的资格及权利.其意义应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是指恢复因受资格刑宣告而丧失的资格及权利,一是指前科消灭,恢复因受前科影响而丧失的各种权利及资格
随着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不少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肆无忌惮地采用贪污、受贿、诈骗、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钱财,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失.仅就贪污、受贿、诈骗等案件观之,据报载,犯罪分子个人或合伙贪污、受贿、诈骗、盗窃、投机倒把所获的赃款万元或十几万元属于一般,而百万元的不少,甚至有的数额高达几千万元.由此可见,贪污受贿等类犯罪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是何等的巨大.而追缴赃款赃物的任务又是何等的迫切和重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有专门调查工作(讯问被告人,询
<正> 在修改完善我国刑法典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较为复杂棘手的问题,就是有无必要在刑法典中规定法人犯罪,以及如何规定法人犯罪。该问题之所以复杂棘手,一是在刑法学界中,对犯罪的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应否在刑法典中规定法人犯罪有不同认识,特别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理论权威和参与修改刑法工作的专家学者持否定意见,在某种程度上使该问题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从而立法上无法适从;二是在当前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管理教育工作跟
<正> 一、引言 一年多以前,有关“神奇长江源探险录象”素材著作权归属的争议成为深圳地区的一个热门话题。《深圳法制报》1994年12月25日星期天版以“‘神奇长江源’漂出来的诉讼”的大字标题,对诉讼双方的争点和理由作了报道。该报道最后一段的小标题是:“法律能涵盖一切吗?”而最后一句是:“艺术何时能摆脱世俗的纠缠?”这两个问句深深地触动了笔者。艺术是否能够摆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决定》实施一年多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12月作出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是'两高'就执行《决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本文拟结合学习《决定》和《解答》,就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提出的适
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地吸收外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可取之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是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之所在.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错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都可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呢?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三大部分:错拘、错捕和错判.
从八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公开出版了八、九部中国法制史,一些法学院系还自编了内部铅印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还有周密著《中国刑法史》.以上各书凡是讲到唐律名例篇中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以下为简便,只用其一)时,都一致认为是类推.诚然,就类推讲,不仅唐律,早在汉、晋、北魏、隋,后来的宋、明、清诸律都有,但说举重明轻是类推就很值得研究了.如果这是类推,那么唐律断狱篇中的'比附',疏议中说的'故通比附'、'比附论罪'、'比附论刑',《旧唐书·刑法志》中的'比附断事'等的比附又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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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证券市场必须有法制的保障,其中,刑法的保障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已是今天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如何具体运用刑法手段打击证券犯罪,保护证券市场,却是我国证券立法中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本文就此问题提一点看法,希望能有助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一、影响证券刑法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在确定证券犯罪时,应当首先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政策。这几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将从宏观上对证券犯罪的范围、程度,以及证券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