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权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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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在教育刑观念的影响下,世界刑法领域开始将目光关注于犯罪人出狱后的更生保障问题,并形成一股重视受刑者回归社会的思潮,复权制度就是这一思潮下的重要成果之一.鉴于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复权制度之设,本文拟从理论上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尊长同仁.一、复权的意义复权即指对受刑者(包括既判刑者或刑罚执行终了者)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恢复其因受刑罚处罚而丧失的资格及权利.其意义应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是指恢复因受资格刑宣告而丧失的资格及权利,一是指前科消灭,恢复因受前科影响而丧失的各种权利及资格.前一意义上的复权具有如下特点:(1)被复权者必须是在复权前因受资格刑宣告而丧失一定的资格及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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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比较突出,已引起整个刑法学界关注的问题,即量刑上存在着极不平衡的现象。同罪不同罚、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罪刑不相适应的事例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关系的设置太粗疏、太具有弹性,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显见的原因。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改变这一现象,在刑法理论上对刑格进行积极的研究,在刑事立法上对刑格进
<正> 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对象。该解释下发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褒贬不一。盗窃重要技术成果是一种有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新类型盗窃犯罪。对于它的犯罪构成特点、定罪量刑如何,是司法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浅显的论述。
“依法治国”是中共中央不久前提出的治国方略,并已为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肯定,成为我国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一种带有制度性的重大变革。它将涉及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研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更新传统观念,变革已经不适应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相当的紧迫性。 1996年4月
<正> 重构婚姻法,是中国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当前婚姻法学研究的理论重心和实践主题。对此,法学界虽已探讨出一系列趋于共识的理论思路和立法建议,但其视角多侧重于婚姻家庭具体法律问题的制度建构和遗缺充补,而对有关立法重构的基本定位问题少有涉及。为弥补这一空缺,笔者现就我国婚姻法的名称、地位归属和内容重点等基础性问题略作研析,以求学界专家同仁的呼应和指正。
<正> 完备而又自足的刑法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是人们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并构成人们批判、改造现实刑法的基础和动力。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利所指出:“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于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使刑法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由此可见,从终极意义上说,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完备而又自足的刑法。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在一定时期、就一定的社会状况而言,却存在与之较好适应且收有良好效果的较完备刑法
<正> 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根据是各国或地区的实际需要和利益,这是专利制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香港现行专利制度的制定,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的。 英国政府自1842年起,对香港的管制计有百余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无一不对香港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法律制度方面,更是无论从立法形式、内容到司法体系都对香港起直接作用,专利制度也不例外。 依照香港法律第42章《专利注册条例》,目前,在香港可以申请注册的专利权包括依据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重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研究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一)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一样,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有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当作行政
量刑情节绝对冲突时应“必轻从优”汪本立量刑情节冲突的处理在我国一直是立法上未解决、理论上有争论、实践中不统一的棘手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就此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要么不深入,要么未抓住问题的要害,既没有形成一种有代表性的权威理论,也未能对...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大修改,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修改后,我国刑法也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便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刑法保障.如何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我国刑法,现提出如下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