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孩子为何有家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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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8日下午,在江苏省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出生后就因医疗纠纷被父母“遗留”在医院的小男孩“聪聪”,历时两年又5个月,终于被爸爸抱入怀中。这起纠纷在镇江市两级法院经过三次诉讼,最后在该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努力下,妥善执行。医患双方都表示满意。
  
  婴儿患病,父母将其遗留医院
  
  2004年9月3日凌晨4时,镇江市民吕先生带妻子许女士入住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院)待产,同日上午11时,许女士产下一男婴,吕先生和家人听说后好不欢喜。
  
  但是到了当日12时,患儿却因“生后无哭声1小时,呼吸增快20分钟”转入新生儿科进一步检查。这个时候的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中度缺氧缺血性脑病。
  9月9日CT检查显示:婴儿中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可能。9月25日,许女士产后出院。因吕先生夫妇认为四院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程,不恰当使用催产素,致使新生儿发生重度窒息、肺炎等,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他们不同意将新生儿带走。此后新生儿一直由四院继续治疗。
  这期间,孩子由该院医护人员照料。护士们给孩子取名为“阿财”,“阿财”成了大家的孩子。
  2005年5月17日小孩出院。当时医院的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中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头颅血肿。
  由于吕先生夫妇因孩子的病没有治疗好不同意接走小孩,医院的医生护士工作繁忙,医院只好委托镇江市民胡凤仙照料抚养孩子,医院支付男孩抚养费每月800元。胡凤仙给孩子取名“聪聪”,一家人悉心照料,关怀有加。孩子也和胡凤仙一家建立了感情。在胡凤仙的悉心呵护下和教育下,现在的孩子能说一口普通话,非常懂事,还能背诵唐诗宋词,逗得家人很是开心。两年间吕先生也曾经去看望过孩子,但是许女士始终没有出面。
  2005年5月,四院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要求吕先生夫妇给付男孩自2004年9月3日至2005年4月23日的医疗费4万余元。医院当时起诉医疗费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要他们支付医疗费,二是想能同时把这起棘手的新生婴儿“遗留”医院纠纷一并解决,医院不能一直把孩子监护抚养下去吧。
  
  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四院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遂提起技术鉴定。2005年7月29日,镇江市医学会对该病例作出鉴定,结论为:产妇入院后诊断正确,处理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未及时作B超检查存在医疗缺陷,但与患儿窒息不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吕先生夫妇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2月22日,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经检查,小孩头颅未见异常,四院在接收孕妇住院期间,诊断正确,处理过程符合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在产程进展及胎心发生变化时,和产妇本人及家属沟通不够,但和新生儿的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中,吕先生夫妇曾提起反诉,要求四院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费用2.5万元,后吕先生夫妇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撤回了起诉,京口区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许女士分娩男婴后,双方由于新生儿的健康状况等发生争执,虽然新生儿其后因病入住四院进行治疗,但就四院的诊疗护理行为来说,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新生儿疾病与四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吕先生夫妇认为医方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程等导致新生儿窒息、患病之辩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吕先生夫妇有义务给付其子因病治疗的相关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在诊疗过程中虽无明显过错,但存在着未及时进行B超检查及与产妇及家属沟通不够等缺陷,该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诊疗行为的完善性,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应免除被告部分付款义务。2006年5月29日,京口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吕先生夫妇给付四院医疗费2.42万余元。
  四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医疗费是吕先生夫妇过错导致未做明确答复,一审判决四院承担部分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吕先生夫妇在二审期间则辩称,孩子出现脑瘫及智力低下、新生儿颅内出血是长时间缺氧和产伤造成的。
  二审期间,考虑吕先生夫妇的家庭困难,9月29日,四院同意给予其医疗费用的适当减免,减免1.62万元。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鉴定,四院对许女士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没有过错,依法亦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四院考虑吕先生夫妇的家庭困难,自愿给予其减免医疗费用1.6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2006年9月30日,镇江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吕先生夫妇给付四院医疗费2.42万余元。
  
  孩子回不了家,医院再次起诉
  
  医院本来希望通过案件的判决来解决吕先生夫妇遗留婴儿的问题,不料想吕先生夫妇压根就不愿意接回自己的孩子。医院申请执行,也只是能解决2.42万余元医疗费的问题,孩子接回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无奈,2006年10月24日,四院再次起诉,要求吕先生夫妇立即将遗留在四院的男孩接回;给付四院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的医疗费4895元;支付男孩抚养费。
  法庭上吕先生辩称,2004年9月3日,许女士在腹中胎儿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在四院分娩。四院的医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且与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院为吕先生夫妇之子提供医疗服务,吕先生夫妇有义务支付医疗费。但为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免受损害在新生儿出院后仍提供抚养服务,四院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吕先生夫妇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吕先生以四院存在过错,且与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006年12月3日京口区法院作出判决:吕先生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遗留在原告处的男孩接回,并给付四院医疗费4335元、抚养费12852元。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男孩被接回之日止按每月800元标准计算。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没有提起上诉。但吕先生夫妇还是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07年1月4日,四院向京口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吕先生夫妇还是提出许多条件不愿意接收孩子,执行法官周子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吕先生夫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同时,不履行做父母的义务,遗弃婴儿也有可能构成遗弃罪。2007年2月8日下午,吕先生在法院执行局见到了自己的孩子。这个两岁多的孩子聪明伶俐,他拉着养母胡凤仙的手说:我不跟爸爸回家!在众人的劝说下,吕先生抱住自己的儿子说:“宝宝跟爸爸回家过年!”也许是舍不得孩子离开,也许是为孩子能终于回家而高兴,这个时候孩子的养母胡凤仙一阵酸楚,泪水夺眶而出,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患者亲属吕先生的苦衷
  
  2月12日,记者对吕先生进行了电话采访。吕先生首先告诉记者:“孩子回家后,全家人都很喜欢,孩子也聪明伶俐,很是可爱。白天还好,晚上就闹,想养母和她的家人,我们就给她家打电话哄哄孩子。”
  “这个孩子待在医院两年多,完全是医院造成的。我们当初去医院生孩子就要求剖腹产,医院没有给产妇进行检查就让产妇待产,孩子出生时不顺利,三个医生轮流用手压产妇的腹部。我们就想,孩子需要治疗,我们不能把孩子带回家,今后的治疗我们也没有经济能力。我在外打工,一个月800元,我妻子没有工作,孩子真的脑瘫我们以后怎么办?”
  “我们没有无理取闹。我们就要求给孩子做一个全面检查,如果孩子是健康的,同时医院保证孩子以后没有事我们就把孩子带回去,医院始终没有说孩子康复了。因此我们始终也不敢把孩子带回家。”
  “我们对医院的鉴定不服,我们在2004年9月11日复印过病例,现在看他们进行鉴定的有些病例和我复印的病例不一样,我们发现病例里掺杂了别人的病例,比如有的病房号、床号不对。”
  “我们还在申诉,我们有自己的理由。两年多来我们也去看望过孩子,有的时候是悄悄地从侧面去看看,不想打扰别人。”
  吕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是懂法的。绝没有无理取闹,现在孩子回家了,他们的愿望是孩子是健康的,他们担心孩子万一不好,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孩子的医疗费。
  
  医院也有自己的烦恼
  
  2月12日,四院给京口区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此间,记者采访了该案的院方代理人四院医务科副科长顾红政。
  顾红政说,关于这个病例,当时医院做了各项检查后认为应该是顺产,没有明确剖腹产的指征。当时产妇提出进行剖腹产的理由是怕疼(因剖腹产进行麻醉),医院认为她这个理由不成立。实际上是他(吕先生)以不能预见将来孩子的病情为理由将孩子丢在医院。我们认为他不应该采取这样的方式,他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事情发生后,我们找公安部门做过工作,也找当地政府出面进行调解,要他接回孩子,但是都没有效果。实际上孩子在医院期间他们没有探望过,在我们委托胡凤仙看护期间他们看过两次。
  尽管医院没有责任,但是处于人道主义,出于对孩子负责,避免出现严重的后果,医院还是多次带这个孩子到南京、苏州大医院进行了会诊。最近对孩子检查的情况是,孩子的身体健康,智商和行为能力测试都正常。
  顾红政说,我们医院一年中会发生多次医疗争议,我们苦恼的是患者及其亲属不是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去维权。现在我们医院还有一个10个多月的呆傻儿被产妇丢在医院,婴儿出生就是呆傻儿,产妇及其家人称医院没有告知,坚决不把孩子带走,事实上产妇怀孕25周的时候,我们就通过检查提醒过她生痴呆儿的几率很高,建议她去南京做进一步检查,因为她是高龄产妇。但产妇抱有侥幸心理,结果在2006年分娩出一个痴呆儿。
  现在患者不正常维权的很多,采取的方式有堵门、放花圈、停尸、砸门窗、砸东西、打医护人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影响了其他患者正常的就诊,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患纠纷,要走合法解决途径
  
  本案主审法官京口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施正星认为,医患纠纷中,患方还须理性维权。患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可以先同医院进行交涉,协商解决矛盾,对医疗处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医学鉴定,如果医院在医疗服务中有责任的,医院会按鉴定结论承担责任,患者方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切不可用这种把患者遗弃在医院的方式要挟医院解决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这三种形式,三者的关系是纠纷的范围最大,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患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定。
  不同形式的医患纠纷处理起来所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从诉讼法学的意义上说,医疗过错鉴定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医疗行政处理程序;另外还有一个医疗事故罪的鉴定则是属于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另外,医患纠纷形式的定性对患者的索赔会有很大影响。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
  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专业性较强,但如果医疗纠纷经医疗技术鉴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作为患者要提起诉讼,医院就一定会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出示,这对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要慎重。由于患方不相信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鉴定,怀疑其公正性,认为是“老子给儿子做鉴定”,进而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对于诉讼来说,由于涉医纠纷庭审过程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患者最好能聘请一个懂医又懂法的律师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大家一点,涉医诉讼周期通常较长,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编辑:孙薇薇 陈畅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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