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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宁波市报批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几个字予以删除。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管理制度”的章名修改为“管理职责”。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几个字予以删除。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交由”修改为“提供或者委托给”。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表达更准确,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宾馆、饭店、餐馆”修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于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有关违法行为的表述,建议对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相应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权益损失”前增加“合法”两个字。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所指的河道包括湖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第二款又规定“禁止围垦河道”,内容存在重复。为此,建议删去第一款中“禁止围湖造地”一句,并将该款中“已经围垦的”修改为“已经围湖造地的”,同时将该款调整作为第二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款中“鼓励淤泥综合利用”一句。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并将第一款中“应当事先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修改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有的属于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市、宁波市报批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几个字予以删除。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管理制度”的章名修改为“管理职责”。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几个字予以删除。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交由”修改为“提供或者委托给”。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表达更准确,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宾馆、饭店、餐馆”修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于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有关违法行为的表述,建议对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相应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权益损失”前增加“合法”两个字。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所指的河道包括湖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第二款又规定“禁止围垦河道”,内容存在重复。为此,建议删去第一款中“禁止围湖造地”一句,并将该款中“已经围垦的”修改为“已经围湖造地的”,同时将该款调整作为第二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款中“鼓励淤泥综合利用”一句。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并将第一款中“应当事先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修改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有的属于贯彻执行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