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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是较早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城市之一,1994年即制定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后于1997年、2002年两次修正。1994年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活动,控制火灾风险,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对传统民俗的尊重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实际需要,严格禁止燃放的理念已有所松动,逐渐转向有限制的规范和管理。同时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健全,国务院、浙江省相继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体制、管理现状亟需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时代变迁的需要。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的立法项目。2011年4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部分社区、市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6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草案)》,并形成《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未分章节,共十八条。
(一)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职责分工。我市原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工商、环保、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鉴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构建了我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燃放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也对我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做了规范,条例调整了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同时根据杭州的实际情况在限制燃放地区、燃放时间等几方面对主城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加以区别规定,将我市限制燃放时间、燃放区域规定为“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其他时间不得燃放。”“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对萧山区、余杭区的限制燃放则授权两区人民政府,“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属危险品,燃放对公共安全有较大威胁,既要尊重传统民俗,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条例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了规范。一是规定禁燃地区。将“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历史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十类地区规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二是规范销售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三是规范燃放、存放行为。“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燃放种类、规格的规定,并按照燃放说明燃放”,“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同时对各类禁止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措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既要加强政府管理,也要强调公民个人自觉。在政府职责中,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管理中,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在公约自觉方面,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地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我市是较早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城市之一,1994年即制定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后于1997年、2002年两次修正。1994年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活动,控制火灾风险,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对传统民俗的尊重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实际需要,严格禁止燃放的理念已有所松动,逐渐转向有限制的规范和管理。同时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健全,国务院、浙江省相继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体制、管理现状亟需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时代变迁的需要。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的立法项目。2011年4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部分社区、市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6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草案)》,并形成《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未分章节,共十八条。
(一)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职责分工。我市原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工商、环保、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鉴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构建了我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燃放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也对我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做了规范,条例调整了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同时根据杭州的实际情况在限制燃放地区、燃放时间等几方面对主城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加以区别规定,将我市限制燃放时间、燃放区域规定为“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其他时间不得燃放。”“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对萧山区、余杭区的限制燃放则授权两区人民政府,“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属危险品,燃放对公共安全有较大威胁,既要尊重传统民俗,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条例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了规范。一是规定禁燃地区。将“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历史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十类地区规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二是规范销售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三是规范燃放、存放行为。“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燃放种类、规格的规定,并按照燃放说明燃放”,“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同时对各类禁止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措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既要加强政府管理,也要强调公民个人自觉。在政府职责中,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管理中,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在公约自觉方面,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公约等形式,约定本地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