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制定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全国不同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共同趋势是没有很好地利用《促进法》和《实施条例》预留的空间,对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适用性不强。
(1)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问题。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从操作层面上,必须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规定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是确定合理回报比例的基础: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资产管理制度,这是确定合理回报比例的关键;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办学盈余中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事业发展后备基金的具体比例。从管理的角度而言,采取以下措施: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税务检查及财务公开:合理回报比例。(2)民办学校退出机制问题。为使民办学校的市场退出有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采取以下措施:投资管理;清算办法(由评估机构以货币形式计算出学校资产负债总额,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由清算组根据投入各方实际投入的金额及相关协议,计算出终止时投入各方应占的份额);投资者资产归还办法;投资者资产处理办法。(3)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适用性问题:针对性,创新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陈武元《教育研究》2006年11期)
民办中小学校长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办中小学校长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民办教育系统中的董事会及人事部门对校长资源的获取、开发、利用和保持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校长的潜能,提高民办中小学校长工作的绩效。促进民办中小学校长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从而使民办中小学学校组织的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教育目标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有:校长的聘任制度不规范;校长的解聘制度不健全;校长的培训制度实效不明显;校长的激励措施不到位;校长的考评形式不科学。相应的措施为:严格校长任用的程序与制度;改进校长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强化校长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改进校长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杨天平等《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年12期)
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考
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中主要面临招生与升学、董事长与校长等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债务问题等。生源问题是民办基础教育的痼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有:(1)严格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者依照法律办学,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要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管理,监督检查。(2)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在贷款、付息等方面予以支持。(3)制定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评估体系,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提升办学品质。(4)为民办教育“松绑”。
(王左《中国民办教育》2006年6期)
民办学校校长的关心艺术
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决定了校长的角色定位与管理策略。对校长个人的综合管理水平、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管理效能,主要靠自己的品德修养、知识水平、表达能力、生活态度、情感魅力和工作实绩等素质和行为。其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宝”,就是“以人为本,关心教师”。民办学校校长如何关心教师?(1)避免不恰当的关心内容:过分关心眼前的教学成绩:过分迁就骨干教师;忽视教师的真正需求;不关心教师的“牢骚”。(2)避免不恰当的关心方法:只靠心腹;放弃批评;短期行为。(3)避免不恰当的关心态度:过于亲近;过于冷漠;无“度”的把握。
(陈国星《中国民办教育》2006年6期)
民办教育蓄势待发
2006年,全国民办教育在稳定发展中度过。从各级政府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大家都日益从前一阶段的浮躁走向理性,并从理性逐渐走向成熟。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中国的民办教育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适应新形势下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目前,各省市民办教育立法进展较快。这些法规的特点在于,规定了许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对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师生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等,都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当前。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并给予保障。如明确办学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和剩余资产的归属;二是民办学校教师的利益要充分保障,如职称评定、工龄计算、评优评先、养老保险、合理流动等;三是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如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落实、挤压民办学校生存空间的“假民办学校”要清除:四是政府管理要到位,服务要到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五是对民办学校的各种违规行为、虚假招生、不注重内部管理、忽视教育教学质量等给予高度重视和防范。
(李维民《教育与职业》2006年12期)
(高海燕 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全国不同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共同趋势是没有很好地利用《促进法》和《实施条例》预留的空间,对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适用性不强。
(1)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问题。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从操作层面上,必须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规定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是确定合理回报比例的基础: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资产管理制度,这是确定合理回报比例的关键;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办学盈余中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事业发展后备基金的具体比例。从管理的角度而言,采取以下措施: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税务检查及财务公开:合理回报比例。(2)民办学校退出机制问题。为使民办学校的市场退出有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采取以下措施:投资管理;清算办法(由评估机构以货币形式计算出学校资产负债总额,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由清算组根据投入各方实际投入的金额及相关协议,计算出终止时投入各方应占的份额);投资者资产归还办法;投资者资产处理办法。(3)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适用性问题:针对性,创新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陈武元《教育研究》2006年11期)
民办中小学校长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办中小学校长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民办教育系统中的董事会及人事部门对校长资源的获取、开发、利用和保持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校长的潜能,提高民办中小学校长工作的绩效。促进民办中小学校长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从而使民办中小学学校组织的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教育目标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有:校长的聘任制度不规范;校长的解聘制度不健全;校长的培训制度实效不明显;校长的激励措施不到位;校长的考评形式不科学。相应的措施为:严格校长任用的程序与制度;改进校长培训的内容与形式;强化校长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改进校长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杨天平等《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年12期)
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考
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中主要面临招生与升学、董事长与校长等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债务问题等。生源问题是民办基础教育的痼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有:(1)严格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者依照法律办学,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要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管理,监督检查。(2)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在贷款、付息等方面予以支持。(3)制定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评估体系,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提升办学品质。(4)为民办教育“松绑”。
(王左《中国民办教育》2006年6期)
民办学校校长的关心艺术
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决定了校长的角色定位与管理策略。对校长个人的综合管理水平、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管理效能,主要靠自己的品德修养、知识水平、表达能力、生活态度、情感魅力和工作实绩等素质和行为。其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宝”,就是“以人为本,关心教师”。民办学校校长如何关心教师?(1)避免不恰当的关心内容:过分关心眼前的教学成绩:过分迁就骨干教师;忽视教师的真正需求;不关心教师的“牢骚”。(2)避免不恰当的关心方法:只靠心腹;放弃批评;短期行为。(3)避免不恰当的关心态度:过于亲近;过于冷漠;无“度”的把握。
(陈国星《中国民办教育》2006年6期)
民办教育蓄势待发
2006年,全国民办教育在稳定发展中度过。从各级政府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大家都日益从前一阶段的浮躁走向理性,并从理性逐渐走向成熟。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中国的民办教育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适应新形势下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目前,各省市民办教育立法进展较快。这些法规的特点在于,规定了许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对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师生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等,都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当前。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并给予保障。如明确办学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和剩余资产的归属;二是民办学校教师的利益要充分保障,如职称评定、工龄计算、评优评先、养老保险、合理流动等;三是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如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落实、挤压民办学校生存空间的“假民办学校”要清除:四是政府管理要到位,服务要到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五是对民办学校的各种违规行为、虚假招生、不注重内部管理、忽视教育教学质量等给予高度重视和防范。
(李维民《教育与职业》2006年12期)
(高海燕 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