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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规定,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由"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六个模块组成,其中"音乐鉴赏"为必修模块,2个学分,其余五个模块为选修模块,各1个学分,学习18课时(即1个学期)获1个学分。学生在高中阶段必须在音乐课中获得3个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