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保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都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来,珍惜局部好转,还要研究如何转变为全局好转。”这是2006年11月29日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莹围绕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几年来,吉林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粗放增长导致的环境结构性污染比较严重,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生态环境仍然脆弱,东部森林采育失调、东中部水土流失、中部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西部草原“三化”等问题比较严重。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流域治理和水源地保护亟待加强
松花江流域面积、人口和经济总量都占全省的70%以上,辽河是“十五”期间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松辽流域面积占全省的78%,治理松辽流域的环境污染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前年以来,吉林省相继经历了松花江污染、牤牛河污染以及某境外国家的核试验等多起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中,国内的两起水污染事件由于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没有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危害。两起事件一个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一个是由人为肇事而引起的,后者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就目前全省流域治理和水源地保护的状况看,类似的违法排污绝非仅仅是这一家企业所为,环保部门承认:两起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带有一定的必然性。由于始终存在着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这样的矛盾,一些地方不顾大局,片面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在新上项目上只重经济效益而轻视环境保护,甚至与已建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干脆成了摆设。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反映,在他们视察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时,一些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视察组成员,当着视察组人的面开闸处理污水,视察组前脚刚走,后面就关闸,将黑乎乎的污水重新排入吉林省最重要的人民生产、生活水源地--松花湖!据参加视察的一位省人大代表事后讲,目前松花湖水质因为污染已经降为四类水质,这一水源地的保护状况岌岌可危。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审议由省环保局负责人所作的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时,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流域治理、特别是水源地保护现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
审议中,刘淑莹副主任认为,让百姓喝上放心水,搞好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治理应在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上下功夫,全盘考虑。她指出,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凸显,以前曾被杜绝的“十五小”项目再次抬头,如皮革、糠醛等项目污染很严重,一定要严加管理。李介车副主任建议,对重点流域治理和水源保护工作要利用经济杠杆、运用市场化手段来加以解决,实际操作中,对那些主动治理污染并有成效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激励。有的委员认为,现有体制下,特别是权力下放到县以后,环保部门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变得十分艰难。针对这种体制上导致的实际工作中一些环保部门形同虚设的现象,朱廷士、南顺姬等委员、代表建议,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保的关系,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问题。白效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全省潜在的污染进行排查,消除突发性污染的隐患;要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我省环境污染事件呈增多态势。环境保护面临着“三重门”: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致使大江大河上游的污染隐患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式开发,边建设、边破坏的各种“面子”工程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吉林省某县一家生产玻璃的企业曾一直是该县(国家级贫困县)屈指可数的利税大户。但令人惋惜的是,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未与环境效益成正比,自从2004年9月这家玻璃厂违规建起年生产能力为18万立方米煤气、15万吨焦炭的焦炉后,四周的居民、菜农、企业便饱受污染之害,最后不得不由省环保局出面责令其停产治理。蛟河市环保部门所作的环境监察报告中称,吉林某精细化工企业在去年冬季擅自把有毒废液拉到农村的山区倒掉,造成附近农田污染,引起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随着近些年来全省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由于土地退化严重以及森林过采、过伐、草原过牧等,使水土保持能力差,大部分农药、化肥随地表径流流入受纳水体。加之畜禽养殖发展,畜禽粪便对水环境的污染逐年加重。
但作为主要的执法主体,各级环保部门都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人民群众关注环保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对执法部门寄予厚望;而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却遭遇到重重困难:地方保护阻挠执法。许多市、县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繁多,每次环保部门查到头上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查处。有的借招商引资之名不让查,有的出台一些“土政策”不让查,还有的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等等;环保经费受地方控制。环保部门的人员大多是地方编制,经费由当地政府出,这种体制上的不足使环保部门的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十分明显。
“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否则环境恶化的趋势就无法得到遏制,环境污染也不可能得到根本治理。”据一位多次参加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工作的委员讲,目前全省被污染的地表水已经超过40%,造成目前这种状况有部门职责交叉形成的相互制约的原因,如根据《水法》,水到底由谁来管?现在出现多个部门管水的状况,水利部门管,农业部门管,环保部门也管。出现问题总会发生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但白效明委员认为,环保系统本身的监督、执法和管理能力不强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如长春市某区一家企业多次向农田排污,作为执法主体的当地环保部门却对此显得治理乏力。朱廷士委员认为,环保部门是环境监督的“警察”,责任重大。为此,他建议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我们这么多环保部门怎么就对当前出现的问题管不明白呢?”连建设委员认为,关键是环保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所致。他在参加视察中发现,一些地方对环保部门的工作不仅不予重视,有的个别县(区)还对环保工作乱管一气,在进人问题上丝毫不考虑环保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如某县环保部门编制只有几十个人,但在县里的干预下竟然进了200多人,最后不得不实行票决制的办法决定进人。“这样的进人方式怎能保证工作人员的高素质呢?”连建设说。邹宽城、李勇等委员认为,环保部门的工作显得十分被动,他们建议环保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解决环境问题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能力。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去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报告中专门提到,“现行法律中确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还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已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亟待细化、具体化和更具有可操作性。长期工作在环保一线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白效明指出,我国的环境保护虽然同计划生育一样也是基本国策,但在执法地位、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归根结底的原因是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刚性指标。如环保部门对查出污染问题的企业,往往只能罚款不能关停。其原因就是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目前环保部门执行的法律大部分是软性的,强硬手段很少,只能罚款,关停不了,执法自然也就既难又软。再如破坏环境定罪较难。虽然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时加入了破坏环境罪,但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这不仅限制了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还使许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无法追究。我国颁布实施的《环保法》经多年的实际操作,目前也存在亟待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如《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只是片面追求经济过快增长,并没有对辖区的环境状况认真负责,甚至有的个别地方政府包庇、纵容企业的污染行为。
还有的业内人士指出,《环保法》缺乏完备的环境权法律制度。《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者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对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还是行政处罚,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还存在不少困难。
此外,《环保法》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应得到修改。目前,在关停污染企业的时候,大多数情况是,尽管对污染企业下达了通知书,但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硬性措施,使污染企业很难被真正关停。
针对吉林省的环境现实极其紧迫问题,许多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呼吁人大相关部门,要尽快确立立法选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指导环保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使我省逐步建立、健全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环保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省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时,修改和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委员们审议的焦点之一。李介车副主任认为,解决目前的环保问题仅仅依靠规章制度等行政手段不行,还要完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使环保部门能够有法可依,通过依法治理来解决环保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朱廷士、白效明、邹宽城等委员认为,目前对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罚力度不够,应该按照投资比例重罚,增大违法成本。南顺姬、李勇等代表、委员建议省人大相关部门针对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环保法规,以利于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更具有可操作性。
几年来,吉林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粗放增长导致的环境结构性污染比较严重,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生态环境仍然脆弱,东部森林采育失调、东中部水土流失、中部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西部草原“三化”等问题比较严重。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流域治理和水源地保护亟待加强
松花江流域面积、人口和经济总量都占全省的70%以上,辽河是“十五”期间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松辽流域面积占全省的78%,治理松辽流域的环境污染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前年以来,吉林省相继经历了松花江污染、牤牛河污染以及某境外国家的核试验等多起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中,国内的两起水污染事件由于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没有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危害。两起事件一个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一个是由人为肇事而引起的,后者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就目前全省流域治理和水源地保护的状况看,类似的违法排污绝非仅仅是这一家企业所为,环保部门承认:两起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带有一定的必然性。由于始终存在着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这样的矛盾,一些地方不顾大局,片面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在新上项目上只重经济效益而轻视环境保护,甚至与已建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干脆成了摆设。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反映,在他们视察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时,一些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视察组成员,当着视察组人的面开闸处理污水,视察组前脚刚走,后面就关闸,将黑乎乎的污水重新排入吉林省最重要的人民生产、生活水源地--松花湖!据参加视察的一位省人大代表事后讲,目前松花湖水质因为污染已经降为四类水质,这一水源地的保护状况岌岌可危。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审议由省环保局负责人所作的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时,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流域治理、特别是水源地保护现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
审议中,刘淑莹副主任认为,让百姓喝上放心水,搞好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治理应在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上下功夫,全盘考虑。她指出,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凸显,以前曾被杜绝的“十五小”项目再次抬头,如皮革、糠醛等项目污染很严重,一定要严加管理。李介车副主任建议,对重点流域治理和水源保护工作要利用经济杠杆、运用市场化手段来加以解决,实际操作中,对那些主动治理污染并有成效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激励。有的委员认为,现有体制下,特别是权力下放到县以后,环保部门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变得十分艰难。针对这种体制上导致的实际工作中一些环保部门形同虚设的现象,朱廷士、南顺姬等委员、代表建议,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保的关系,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问题。白效明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全省潜在的污染进行排查,消除突发性污染的隐患;要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我省环境污染事件呈增多态势。环境保护面临着“三重门”: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致使大江大河上游的污染隐患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式开发,边建设、边破坏的各种“面子”工程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吉林省某县一家生产玻璃的企业曾一直是该县(国家级贫困县)屈指可数的利税大户。但令人惋惜的是,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未与环境效益成正比,自从2004年9月这家玻璃厂违规建起年生产能力为18万立方米煤气、15万吨焦炭的焦炉后,四周的居民、菜农、企业便饱受污染之害,最后不得不由省环保局出面责令其停产治理。蛟河市环保部门所作的环境监察报告中称,吉林某精细化工企业在去年冬季擅自把有毒废液拉到农村的山区倒掉,造成附近农田污染,引起当地农民的强烈不满。随着近些年来全省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由于土地退化严重以及森林过采、过伐、草原过牧等,使水土保持能力差,大部分农药、化肥随地表径流流入受纳水体。加之畜禽养殖发展,畜禽粪便对水环境的污染逐年加重。
但作为主要的执法主体,各级环保部门都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人民群众关注环保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对执法部门寄予厚望;而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却遭遇到重重困难:地方保护阻挠执法。许多市、县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手段繁多,每次环保部门查到头上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查处。有的借招商引资之名不让查,有的出台一些“土政策”不让查,还有的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等等;环保经费受地方控制。环保部门的人员大多是地方编制,经费由当地政府出,这种体制上的不足使环保部门的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十分明显。
“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否则环境恶化的趋势就无法得到遏制,环境污染也不可能得到根本治理。”据一位多次参加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工作的委员讲,目前全省被污染的地表水已经超过40%,造成目前这种状况有部门职责交叉形成的相互制约的原因,如根据《水法》,水到底由谁来管?现在出现多个部门管水的状况,水利部门管,农业部门管,环保部门也管。出现问题总会发生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但白效明委员认为,环保系统本身的监督、执法和管理能力不强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如长春市某区一家企业多次向农田排污,作为执法主体的当地环保部门却对此显得治理乏力。朱廷士委员认为,环保部门是环境监督的“警察”,责任重大。为此,他建议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我们这么多环保部门怎么就对当前出现的问题管不明白呢?”连建设委员认为,关键是环保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所致。他在参加视察中发现,一些地方对环保部门的工作不仅不予重视,有的个别县(区)还对环保工作乱管一气,在进人问题上丝毫不考虑环保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如某县环保部门编制只有几十个人,但在县里的干预下竟然进了200多人,最后不得不实行票决制的办法决定进人。“这样的进人方式怎能保证工作人员的高素质呢?”连建设说。邹宽城、李勇等委员认为,环保部门的工作显得十分被动,他们建议环保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解决环境问题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能力。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去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报告中专门提到,“现行法律中确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还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已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亟待细化、具体化和更具有可操作性。长期工作在环保一线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白效明指出,我国的环境保护虽然同计划生育一样也是基本国策,但在执法地位、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归根结底的原因是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刚性指标。如环保部门对查出污染问题的企业,往往只能罚款不能关停。其原因就是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目前环保部门执行的法律大部分是软性的,强硬手段很少,只能罚款,关停不了,执法自然也就既难又软。再如破坏环境定罪较难。虽然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时加入了破坏环境罪,但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这不仅限制了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还使许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无法追究。我国颁布实施的《环保法》经多年的实际操作,目前也存在亟待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如《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只是片面追求经济过快增长,并没有对辖区的环境状况认真负责,甚至有的个别地方政府包庇、纵容企业的污染行为。
还有的业内人士指出,《环保法》缺乏完备的环境权法律制度。《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者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对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还是行政处罚,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还存在不少困难。
此外,《环保法》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应得到修改。目前,在关停污染企业的时候,大多数情况是,尽管对污染企业下达了通知书,但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硬性措施,使污染企业很难被真正关停。
针对吉林省的环境现实极其紧迫问题,许多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呼吁人大相关部门,要尽快确立立法选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指导环保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使我省逐步建立、健全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环保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省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时,修改和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委员们审议的焦点之一。李介车副主任认为,解决目前的环保问题仅仅依靠规章制度等行政手段不行,还要完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使环保部门能够有法可依,通过依法治理来解决环保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朱廷士、白效明、邹宽城等委员认为,目前对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罚力度不够,应该按照投资比例重罚,增大违法成本。南顺姬、李勇等代表、委员建议省人大相关部门针对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环保法规,以利于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