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方式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具有审判监督和改进自身工作的双重作用.目前就这项制度的规定而言,存在原则性强、范围宽泛、程序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导致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笔者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