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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北京市丰台区郭女土到房山区某村买房,以4.6万元的价格买下村民芦某的一处宅基地和地上的几间房屋。郭女士随后花钱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和装修。近几年,村子周边的房价迅速上涨,去年芦某听说村里很快就要拆迁,自己卖的那几间房子能获得一大笔拆迁补偿款。于是芦某向法院起诉,称该房所在地属于集体所有,请求法院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郭女土腾退房屋。
被告郭女土则提出反诉,要求芦某返还购房款,并申请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鉴定,索赔房屋装修款、区位补偿价等共45万元。
房山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但芦某需要赔偿郭女土房屋增值的损失36万元。
被告郭女土则提出反诉,要求芦某返还购房款,并申请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鉴定,索赔房屋装修款、区位补偿价等共45万元。
房山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但芦某需要赔偿郭女土房屋增值的损失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