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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拟通过一起刑事案件,就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进行鉴定结论的审核认定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 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3-01
一、鉴定结论的含义与分类
(一)鉴定结论的含义
目前,较为普通的观点认为鉴定结论是司法诉讼中证据的一种。“鉴定”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分类
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血型鉴定等。(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4)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5)司法会计鉴定。即对与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资金的流转等,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是否有经济犯罪情况等。(6)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即通过对可疑物质、药品、毒物进行分析化验,认定被检验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7)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航空、建筑等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等,为确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据。
二、鑒定结论的审核
(一)案例简介
笔者要加以说明的是一起真实案件,张某,某市人民防空办副主任,被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受贿的数额是139781.6元,其中4万元控辩双方基本无异议。对于其他99781.6元,公诉机关认为,此款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承诺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房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从而使其及其父亲名下的房屋、车库在该公司进行的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过程中得到了非法利益,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明上述数额的证据。本案辩护律师则认为该《价格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不应当成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
(二)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张某变相收受99781.6元贿赂的有效证据。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该《价格鉴定结论》不能成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变相收受上述款项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理由如下:
1.交付鉴定的问题是否属于应当鉴定的范围。这是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正当性方面的审查。本案中,住宅楼、车库等作为涉嫌犯罪的一种客体,其价格问题确需借助于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其符合证据的正当性,从这一方面的审查来看,公诉机关提供的该份证据可以采信。
2.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这主要包括鉴定人自身以及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本案中,出具该份证据的为某价格认证中心,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房产评估的资质,从其所出示的材料来看,很难确定,其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值得商榷。
3.鉴定结论的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这一方面的审查尤为重要,也往往是容易被忽略掉的,如果存在瑕疵,即使结论自身对客观物体的鉴定非常准确,也是不足以采信的。本案中,该《价格鉴定结论》存在两个主要瑕疵:第一,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法规确属已经废止的;第二,该鉴定中价格鉴定基准日期为“2006年度”。本案中有两次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具体日期,也就是说存在精确到日的条件。而对于房屋来说,在一个年度里,年初和年末,或者每个月的价格都可能发生变化,而对于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的证据,因为涉及到被告人的重大切身利益,而仅仅采用一个年度作为基准日是不能够客观地反映交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差价的。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则恰恰要求以“交易时”的差价来计算受贿数额。这样严重存在瑕疵的鉴定,当然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其真实性也因此受到质疑,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结语
从本案对鉴定结论的审核认定分析来看,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尤为注意: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鉴定结论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等作为证据使用的表象特征,但其也仅是一种证据,而非最终结论,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参考文献:
[1]苏云.论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及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
[2]郭勤,施昌虬.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公安学刊.2003(2).
[3]黄培军,邓振华,廖志钢,李雷波.司法鉴定结论的评价与鉴定技术的科学性.中国司法鉴定.2002(3).
关键词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 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3-01
一、鉴定结论的含义与分类
(一)鉴定结论的含义
目前,较为普通的观点认为鉴定结论是司法诉讼中证据的一种。“鉴定”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分类
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血型鉴定等。(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4)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5)司法会计鉴定。即对与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资金的流转等,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是否有经济犯罪情况等。(6)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即通过对可疑物质、药品、毒物进行分析化验,认定被检验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7)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航空、建筑等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等,为确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据。
二、鑒定结论的审核
(一)案例简介
笔者要加以说明的是一起真实案件,张某,某市人民防空办副主任,被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受贿的数额是139781.6元,其中4万元控辩双方基本无异议。对于其他99781.6元,公诉机关认为,此款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承诺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房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从而使其及其父亲名下的房屋、车库在该公司进行的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过程中得到了非法利益,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明上述数额的证据。本案辩护律师则认为该《价格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不应当成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
(二)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张某变相收受99781.6元贿赂的有效证据。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该《价格鉴定结论》不能成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变相收受上述款项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理由如下:
1.交付鉴定的问题是否属于应当鉴定的范围。这是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正当性方面的审查。本案中,住宅楼、车库等作为涉嫌犯罪的一种客体,其价格问题确需借助于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其符合证据的正当性,从这一方面的审查来看,公诉机关提供的该份证据可以采信。
2.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这主要包括鉴定人自身以及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本案中,出具该份证据的为某价格认证中心,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房产评估的资质,从其所出示的材料来看,很难确定,其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值得商榷。
3.鉴定结论的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这一方面的审查尤为重要,也往往是容易被忽略掉的,如果存在瑕疵,即使结论自身对客观物体的鉴定非常准确,也是不足以采信的。本案中,该《价格鉴定结论》存在两个主要瑕疵:第一,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法规确属已经废止的;第二,该鉴定中价格鉴定基准日期为“2006年度”。本案中有两次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具体日期,也就是说存在精确到日的条件。而对于房屋来说,在一个年度里,年初和年末,或者每个月的价格都可能发生变化,而对于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的证据,因为涉及到被告人的重大切身利益,而仅仅采用一个年度作为基准日是不能够客观地反映交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差价的。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则恰恰要求以“交易时”的差价来计算受贿数额。这样严重存在瑕疵的鉴定,当然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其真实性也因此受到质疑,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结语
从本案对鉴定结论的审核认定分析来看,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尤为注意: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鉴定结论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等作为证据使用的表象特征,但其也仅是一种证据,而非最终结论,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参考文献:
[1]苏云.论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及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
[2]郭勤,施昌虬.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刍议.公安学刊.2003(2).
[3]黄培军,邓振华,廖志钢,李雷波.司法鉴定结论的评价与鉴定技术的科学性.中国司法鉴定.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