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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伴随着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的产生而出现的以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的公司。由于它的设置主要是出于一种政府以经济手段干预金融市场的目的,它既有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特征,也有着许多自身独特的地方。本文综合比较各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希望能为今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字:股东权利;权力执行;内部监督
广义上的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和机构设置。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指的是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设置,即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及相互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其特殊职能定位使得其突破了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许多独特的特征。综观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各国均有着十分独特的机构设置。研究借鉴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很好的借鉴。
一、股东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的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其设置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建立,银行建立和民间资本建立三种不同的类型。政府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采取委员会制,即由政府各个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一个专门组织,代替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是政府出资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代表,它的股东权利行使由指定的政府部门人员进行的。在成立之初RTC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管理,并由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长和总统指派的两名私营部门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制定RTC的运营战略和政策,并任命RTC的总裁和首席执行官负责日常营运。①1991年11月,美国国会出台《重组信托公司再融资、重构与增强法案》,原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储贷机构存款人保护监察委员会(TDPOB)并对成员进行了调整,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FDIC总裁、储蓄监理署署长、RTC总裁以及两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专业人士。其中,财政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战略、政策、目标,批准公司财务计划,审查公司规章制度。该法案同时规定RTC不再受FDIC管理并创立首席执行官办公室进行运作。②
韩国的KAMCO也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KAMCO的执行董事、财政经济部最高长官、计划预算部最高官员、金融监督委员会指派的执行官员、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执行董事指派的官员。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经营方针和服务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2、对公司章程修改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范围。4、审议起草和修改预算方案进行并作出决议。5、制定和修改解决不良债券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等。但是与RTC不同的是,KAMCO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以外还有其他出资人,所以在此基础上,KAMCO建立的股东会,只是由于KAMCO的特殊性质和管理委员会的存在,权利缩小了。在KAMCO的股东权利行使分配上出现了两个机构共执一权的情况。其中,管理委员会只有事权,而无用人权,而股东会只有用人权而无事权。管理委员会拥有KAMCO的经营决策权及委员会内部的人事权。股东会掌握用人权,可以任命董事会成员,但不能任命管理委员会成员、也不能进行经营决策。这种用人权和用事权相分离的方法事实上是在股东权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一个调和。委员会制度是一种比较规范的股东权力行使制度,此外,也有一些其他形式的实践,如马来西亚得DANAHARTA ,由于它是政府出资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单一,无法组建股东会,所以其股东职权下放到了董事会上,通过多个执行委员会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
由此可见由政府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作为股东行使权利并不是像一般公司那样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而是政府指定特定职能机构的人员组成一个管理机构。委员会制度事实上就是为政府的设置了一个代理,代替它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使政府能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事务中抽身出来。一方面能够赋予其权力机构以相当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直接作用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则,代替政府行使股东权利的特定机构往往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金融市场十分了解,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和处理经验。对于银行和其他民营团体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就不存在设立代理机构来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了。首先,他们本来就具备相应的金融业经营素质,精于决策和公司治理。其次,它们追求绩效,参与公司运行的愿望强烈。再则,非政府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股权比较多元化。所以,对于非政府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它们行使股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设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直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力执行机制
董事会制度作为传统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一些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被延续下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韩国的KAMCO和马来西亚的DANAHARTA。根据韩国的《资产公司管理法》KAMCO设立了董事会。与普通公司的董事会一样,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构成。采取一般公司法上的过半数表决形式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此外,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也根据《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法》设置了董事会,它由一名非执行主席、一名无表决权总经理、两名政府代表、三名商界代表和两名国际社会代表组成。③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定公司的发展方针政策。④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务以保证DANAHARTA的透明度。
除此以外,董事会制度在外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并不具有普遍性。美国的RTC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范例,但它并没有采取董事会制度。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加强法》的规定,RTC曾有过一段时间存在董事会的治理结构。由于该法制定联邦存款保险机构作为RTC的管理人,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具有董事会机构。法案将FDCI的董事从3人扩大到5人,其中3名由总统指派,其余2名为金融监理局局长和储贷机构监理局董事。该董事会除了处理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日常事务外,也负责决定RTC的经营方针、制订并实施资产处置方案、决定员工的聘用、解聘与待遇问题,灵活调整业务方向以及决定年度预决算方案。出现了两个机构共用一个董事会的状况。但这是一种暂时性的安排,在1991年国会颁布《债务重整信托公司再注资、重组、改良法案》后被废止,RTC开始实行首席执行官制度,主管先前由FDIC和监事会负责的主要业务。首席执行官由总统任命,代表公司行使所有权利,并且可以视情况下放权力。其下设副首席执行官和顾问,配合首席执行官执行公司权力。副首席执行官经首席执行官推荐,RTC监督委员会任命。副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如首席执行官空缺时或首席执行官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务时暂行代理行使首席执行官的职务。总顾问经RTC监督委员会同意后,首席执行官任命。总顾问根据首席执行官的要求履行职责。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以首席执行官独特的地位和权利来减少决策时间和决策阻力,使RTC能够高效运作。与美国不一样,瑞典的SECURUM采取了另一种也十分有效的制度,即集团管理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由六个人组成,共同执行公司的日常事务。
即便是采取董事会制度的国家,其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的性质也无法等同于传统公司法上董事会。例如马来西亚的DANAHARTA的董事会,既带有董事会的性质,有负责履行原属股东会的职权。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DANAHARTA 所有权的单一性,无法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社KAMCO那样组建股东会。二是由于DANAHARTA 董事会全是由来自不同背景的专家组成,它既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从而代表政府的利益。再则,DANAHARTA 并不是唯一负责不良资产处置的政府机关,它与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和银行重组机构相互对,协作监督,以此来避免道德风险。所以从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结构设计上看,因时因地制宜是机构设置的首要准则。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监督
瑞典SECURUM的监督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监督SECURUM的集团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银行援助局的官员,SkankaAB的董事长,Brown BoveriAB 的董事长,Apoteksbolager Area 的董事长。⑤各个董事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从而保证SECURUM的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美国的公司结构向来奉行单轨制,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其监督机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通过外部董事看监督内部董事的行为;二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专业人员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会计业务进行审计。这一特色也反映在了RTC的机构设置上,RTC的监督权由担负RTC决策权的RTC监督委员会承担。此外,韩国KAMCO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二是设立了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定审计员来负责监督KAMCO董事会执行公司日常事务的行为,并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法定审计员由金融监管委员会任免,以此来确立其超脱的地位和权威性,保证监督权能够有效行使。
由此可见,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机制设计上,各国都采取了从严治理的态度,设置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但是依据各国法律理念的不同分别有所出入。一是由瑞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董事会监督机制,这里的董事会其实是起着监事会的功能。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设置监事会专门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董事制度。韩国KAMCO的法定审计员其实也是一种类似于独立董事的设置。
各个国家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它们都没有偏离传统公司法上“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的思想。更主要的是,虽然世界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各国对自身机构的命名及其权限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业绩来看,它们都起到了化解不良资产,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原因在于,各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因时因地制宜,一方面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手段,许多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并没有经过严密的立法程序,而是以行政命令形式下达。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千差万别,所以其机构设置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依旧遵守本国的基本公司法律,并在不偏离本国基本法律理念的情况下予以创新。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注释:
① 参见张士学《转型时期的特殊金融安排-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实践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3-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② 参见李健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比较研究》,34-3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③ 参见时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要优化治理结构》,经济参考报,2004
④ 参见李健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比较研究》,34-3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⑤ 参见李健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比较研究》,34-3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关键字:股东权利;权力执行;内部监督
广义上的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和机构设置。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指的是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设置,即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及相互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其特殊职能定位使得其突破了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许多独特的特征。综观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各国均有着十分独特的机构设置。研究借鉴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为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很好的借鉴。
一、股东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的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其设置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建立,银行建立和民间资本建立三种不同的类型。政府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采取委员会制,即由政府各个机构指定的人员组成一个专门组织,代替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是政府出资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代表,它的股东权利行使由指定的政府部门人员进行的。在成立之初RTC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管理,并由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长和总统指派的两名私营部门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制定RTC的运营战略和政策,并任命RTC的总裁和首席执行官负责日常营运。①1991年11月,美国国会出台《重组信托公司再融资、重构与增强法案》,原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储贷机构存款人保护监察委员会(TDPOB)并对成员进行了调整,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FDIC总裁、储蓄监理署署长、RTC总裁以及两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专业人士。其中,财政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战略、政策、目标,批准公司财务计划,审查公司规章制度。该法案同时规定RTC不再受FDIC管理并创立首席执行官办公室进行运作。②
韩国的KAMCO也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包括KAMCO的执行董事、财政经济部最高长官、计划预算部最高官员、金融监督委员会指派的执行官员、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执行董事指派的官员。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经营方针和服务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2、对公司章程修改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范围。4、审议起草和修改预算方案进行并作出决议。5、制定和修改解决不良债券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等。但是与RTC不同的是,KAMCO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以外还有其他出资人,所以在此基础上,KAMCO建立的股东会,只是由于KAMCO的特殊性质和管理委员会的存在,权利缩小了。在KAMCO的股东权利行使分配上出现了两个机构共执一权的情况。其中,管理委员会只有事权,而无用人权,而股东会只有用人权而无事权。管理委员会拥有KAMCO的经营决策权及委员会内部的人事权。股东会掌握用人权,可以任命董事会成员,但不能任命管理委员会成员、也不能进行经营决策。这种用人权和用事权相分离的方法事实上是在股东权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一个调和。委员会制度是一种比较规范的股东权力行使制度,此外,也有一些其他形式的实践,如马来西亚得DANAHARTA ,由于它是政府出资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单一,无法组建股东会,所以其股东职权下放到了董事会上,通过多个执行委员会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
由此可见由政府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作为股东行使权利并不是像一般公司那样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而是政府指定特定职能机构的人员组成一个管理机构。委员会制度事实上就是为政府的设置了一个代理,代替它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使政府能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事务中抽身出来。一方面能够赋予其权力机构以相当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国家金融政策直接作用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则,代替政府行使股东权利的特定机构往往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金融市场十分了解,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和处理经验。对于银行和其他民营团体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就不存在设立代理机构来行使股东权利的问题了。首先,他们本来就具备相应的金融业经营素质,精于决策和公司治理。其次,它们追求绩效,参与公司运行的愿望强烈。再则,非政府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股权比较多元化。所以,对于非政府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它们行使股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设立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直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力执行机制
董事会制度作为传统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一些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被延续下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韩国的KAMCO和马来西亚的DANAHARTA。根据韩国的《资产公司管理法》KAMCO设立了董事会。与普通公司的董事会一样,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构成。采取一般公司法上的过半数表决形式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此外,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也根据《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法》设置了董事会,它由一名非执行主席、一名无表决权总经理、两名政府代表、三名商界代表和两名国际社会代表组成。③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定公司的发展方针政策。④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务以保证DANAHARTA的透明度。
除此以外,董事会制度在外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并不具有普遍性。美国的RTC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范例,但它并没有采取董事会制度。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加强法》的规定,RTC曾有过一段时间存在董事会的治理结构。由于该法制定联邦存款保险机构作为RTC的管理人,联邦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具有董事会机构。法案将FDCI的董事从3人扩大到5人,其中3名由总统指派,其余2名为金融监理局局长和储贷机构监理局董事。该董事会除了处理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日常事务外,也负责决定RTC的经营方针、制订并实施资产处置方案、决定员工的聘用、解聘与待遇问题,灵活调整业务方向以及决定年度预决算方案。出现了两个机构共用一个董事会的状况。但这是一种暂时性的安排,在1991年国会颁布《债务重整信托公司再注资、重组、改良法案》后被废止,RTC开始实行首席执行官制度,主管先前由FDIC和监事会负责的主要业务。首席执行官由总统任命,代表公司行使所有权利,并且可以视情况下放权力。其下设副首席执行官和顾问,配合首席执行官执行公司权力。副首席执行官经首席执行官推荐,RTC监督委员会任命。副首席执行官根据首席执行官的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如首席执行官空缺时或首席执行官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务时暂行代理行使首席执行官的职务。总顾问经RTC监督委员会同意后,首席执行官任命。总顾问根据首席执行官的要求履行职责。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以首席执行官独特的地位和权利来减少决策时间和决策阻力,使RTC能够高效运作。与美国不一样,瑞典的SECURUM采取了另一种也十分有效的制度,即集团管理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由六个人组成,共同执行公司的日常事务。
即便是采取董事会制度的国家,其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的性质也无法等同于传统公司法上董事会。例如马来西亚的DANAHARTA的董事会,既带有董事会的性质,有负责履行原属股东会的职权。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DANAHARTA 所有权的单一性,无法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社KAMCO那样组建股东会。二是由于DANAHARTA 董事会全是由来自不同背景的专家组成,它既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从而代表政府的利益。再则,DANAHARTA 并不是唯一负责不良资产处置的政府机关,它与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和银行重组机构相互对,协作监督,以此来避免道德风险。所以从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结构设计上看,因时因地制宜是机构设置的首要准则。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监督
瑞典SECURUM的监督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监督SECURUM的集团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银行援助局的官员,SkankaAB的董事长,Brown BoveriAB 的董事长,Apoteksbolager Area 的董事长。⑤各个董事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从而保证SECURUM的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美国的公司结构向来奉行单轨制,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其监督机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通过外部董事看监督内部董事的行为;二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专业人员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会计业务进行审计。这一特色也反映在了RTC的机构设置上,RTC的监督权由担负RTC决策权的RTC监督委员会承担。此外,韩国KAMCO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二是设立了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定审计员来负责监督KAMCO董事会执行公司日常事务的行为,并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法定审计员由金融监管委员会任免,以此来确立其超脱的地位和权威性,保证监督权能够有效行使。
由此可见,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机制设计上,各国都采取了从严治理的态度,设置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但是依据各国法律理念的不同分别有所出入。一是由瑞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董事会监督机制,这里的董事会其实是起着监事会的功能。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设置监事会专门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董事制度。韩国KAMCO的法定审计员其实也是一种类似于独立董事的设置。
各个国家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它们都没有偏离传统公司法上“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的思想。更主要的是,虽然世界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各国对自身机构的命名及其权限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业绩来看,它们都起到了化解不良资产,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原因在于,各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因时因地制宜,一方面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手段,许多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并没有经过严密的立法程序,而是以行政命令形式下达。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千差万别,所以其机构设置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依旧遵守本国的基本公司法律,并在不偏离本国基本法律理念的情况下予以创新。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注释:
① 参见张士学《转型时期的特殊金融安排-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实践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3-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② 参见李健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比较研究》,34-3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③ 参见时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要优化治理结构》,经济参考报,2004
④ 参见李健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比较研究》,34-3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⑤ 参见李健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比较研究》,34-3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