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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土社会”是一个存续乡土性特征的社会,又是一个结构与内容正向现代性变迁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农民权利呈现出贫弱、破裂、救济迟滞等样态。法理意义上,市场经济发展能促使农民产生新的权利要求,只有法律人格独立才能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只有倚重平等价值才能激发农民交往理性。因此,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不仅要理论上的应然权利向法律上的现有权利转化,还要继续促使现有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并在法治维度以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过程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