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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指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其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它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它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可能扩张而被滥加使用。当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损害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按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时,便出现了权力腐败。
权力腐败具有以下特征:它主要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权力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商品,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败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形式。
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都不可避免地会走向腐败,乃至腐败犯罪的深渊,这样,就必须对权力的运行过程加以制约,而权力监督便成为维持权力的纯洁性,使权力在法的轨道中运行而不出现离轨现象的重要保证。
在廉政建设的理论中,权力监督历来是一个难题,人们习惯于幻想以一种更高的权力来监督现有的权力,于是常常出现谁对前者进行监督的问题,结果似乎总有一种权力居于监督落空的位置上,关于权力监督,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坚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使用了一句智慧且亮眼的表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实际上是点出了今后权力监督的方向。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味着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设置、操作、制约或监督环节)都需要阳光,权力行为和权力运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没有阴暗处或监督缺位的死角。这就要求制度本身阳光。因为唯有阳光制度,才能使权力的运行处在阳光下。正因如此。世界许多国家才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称为“阳光工程”。
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应有对阳光制度的设计,这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公示环节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如,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金融运行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等,就这些重要的环节和部位来讲,又有暈重要的环节和部位。如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其最重要环节和部位是干部推荐、提名、考核和讨论决定的环节,以及掌握推荐权、提名权、考察考核权和掌握讨论决定权的部位。
在这些环节和部位,应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建立任前公示制,包括推荐拟人署名公示、投票票数或投票结果公示,推荐或任用理由公示,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或问责制。做到用人失察失责必问。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追究过程及其结果应公布于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失真、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以促使权力者的决策依法、科学和民主的普遍化。对这些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应加强巡视,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就任期间的监督来看,重点应置于日常最应起作用的两项制度上:一是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二是年终考核制度,目前这两项不能发现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都缺少公示环节的设计。结果虽然干部年年申报收入和年年被考核,却发现不了任何问题,申报时只有申报人对全年工资的汇总申报,没有审查、没有质疑;考核中,只有被考核人滔滔不绝的“摆功”,没有提问,没有质询。少了结果公示这一环节,使得民主过程变得极不彻底,而徒有一半形式。关键环节的缺乏,使得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这两项本该体现民主的制度,成为不透明的,没有阳光的、缺失必要环节的暗箱操作制度。
探究这两项制度为何在当初设计时没有考虑到结果公示这一环节的原因,在于,一是对干部诚实信用失缺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人们以为制度一旦建立,所有的干部就会如实申报收入情况,而事实上,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干部讲大话、空话,假话,不诚实。对民众许愿后不兑现承诺,没有信用,并非少见,估计不足自然导致防范措施的失缺,比如一旦出现谎报,如何处罚、追究之,没有具体的措施,既然没有这一环节的制度设计,年年谎报,瞒报、漏报。就成为干部队伍中的一种普通现象。
二是对监督主体认识不清,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上级部门掌控,由上级组织掌握官员的财产收入情况,与考核的结果只是给上级领导而非是给民众掌握一样,都不是给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看的,这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是体现民主,还是体现集中;制度设计到底是为了发现问题,还是做做样子,后者的价值取向一旦确定,就必然会有环节上的缺乏。
三是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监控作用。
四是对收入申报结果公示可能带来的消极面的担心:官员的高收入与普通群众的低收入的强烈反差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担忧的结果是,并没有对公示环节进行精心设计,而是干脆取消了公示环节。
五是制度设计涉及制度设计者本身的利益,很少有官员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隐私”进行曝光,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从事“第二职业”、收礼,及追逐职位、职称、学位,荣誉成风的情况下。有很多隐性收入的干部不愿意申报和被公示。
由于不如实公示。考核的结果到底有多少人赞成和反对,考核者没人知晓。这就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任前公示威了“安民告示”,只是告诉人们某某当官了,这样,在暗箱操作中,即便是一个劣迹斑斑的人任职也顺理成章,直到将来某一天他不慎暴露而使众人大吃一惊。
所以,要有专门让群众说话、评议的制度设计。考查考核干部。应给群众有充分说话、表达意愿的机会,及发现问题和检举问题的机会,在干部收入申报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过程中增加质询和公示环节。做到所有的投票结果都将向投票人公开。同时,应建立说理机制,公示后应当给申报者和被考核者说明财产膨胀和相应情况的机会。
其次,设计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阳光制度,在本质上是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以权利限制权力。
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它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公民参政权的实现,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度,即指公民有依法享受国家生活、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民主管理企业组织权等,其理论基石有二:一是人民主权论,二是公民自治理念。
就目前我们的五大监督体系(即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来看,其中特别需要加强的是群众监督,这些年来。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源于群众的举报,这就需要完善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倾听群众的呼声,给群众提供一个阳光平台。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写信,是对党的信任,要有让群众讲话的制度设计。如果一项制度设计让群众插不上话,一定不是一项好的制度,另一方面,保护制度要得力,才会有人敢于举报,监督机关应给群众提供安全、畅通的举报渠道。
再次,阳光制度是对“一言堂”现象的否定,应坚决废除传统的“一支笔”现象或惯例,克服“一把手”权力过度膨胀的现象,规定制定重大决策,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投资或重大资金的流向或审批,应有班子集体讨论的“会审”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建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设计预防、制约和追究有重大事项而不报行为的措施和制度,鉴于长期以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的制约力度不足。甚至“放任”的情况,应制定监督细则,加强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冀所经手的经济项目进行监督,建立以财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重要决策的出台应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除了通过班子成员畅所欲言的集体讨论外,还应充分倾听和征求各方人士的意见,或举行公开的听证会,为利益相关人提供发表不同意见的平台;重大投资的理由及其去向应及时公布子众。这些阳光制度的设计应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阳光制度应普及于党内。应逐渐扩大党内民主,增强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在党内的透明度,培育党员自由充分地表达意愿、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风气。建立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征求和回复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使所检举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由此,党内的阳光将辐射到党外,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生活中。最终使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
编 辑 卢劲杉
权力腐败具有以下特征:它主要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权力成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商品,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腐败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形式。
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都不可避免地会走向腐败,乃至腐败犯罪的深渊,这样,就必须对权力的运行过程加以制约,而权力监督便成为维持权力的纯洁性,使权力在法的轨道中运行而不出现离轨现象的重要保证。
在廉政建设的理论中,权力监督历来是一个难题,人们习惯于幻想以一种更高的权力来监督现有的权力,于是常常出现谁对前者进行监督的问题,结果似乎总有一种权力居于监督落空的位置上,关于权力监督,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坚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使用了一句智慧且亮眼的表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实际上是点出了今后权力监督的方向。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味着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设置、操作、制约或监督环节)都需要阳光,权力行为和权力运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没有阴暗处或监督缺位的死角。这就要求制度本身阳光。因为唯有阳光制度,才能使权力的运行处在阳光下。正因如此。世界许多国家才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称为“阳光工程”。
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应有对阳光制度的设计,这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公示环节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如,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金融运行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等,就这些重要的环节和部位来讲,又有暈重要的环节和部位。如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其最重要环节和部位是干部推荐、提名、考核和讨论决定的环节,以及掌握推荐权、提名权、考察考核权和掌握讨论决定权的部位。
在这些环节和部位,应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建立任前公示制,包括推荐拟人署名公示、投票票数或投票结果公示,推荐或任用理由公示,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或问责制。做到用人失察失责必问。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追究过程及其结果应公布于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失真、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以促使权力者的决策依法、科学和民主的普遍化。对这些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应加强巡视,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就任期间的监督来看,重点应置于日常最应起作用的两项制度上:一是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二是年终考核制度,目前这两项不能发现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都缺少公示环节的设计。结果虽然干部年年申报收入和年年被考核,却发现不了任何问题,申报时只有申报人对全年工资的汇总申报,没有审查、没有质疑;考核中,只有被考核人滔滔不绝的“摆功”,没有提问,没有质询。少了结果公示这一环节,使得民主过程变得极不彻底,而徒有一半形式。关键环节的缺乏,使得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这两项本该体现民主的制度,成为不透明的,没有阳光的、缺失必要环节的暗箱操作制度。
探究这两项制度为何在当初设计时没有考虑到结果公示这一环节的原因,在于,一是对干部诚实信用失缺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人们以为制度一旦建立,所有的干部就会如实申报收入情况,而事实上,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干部讲大话、空话,假话,不诚实。对民众许愿后不兑现承诺,没有信用,并非少见,估计不足自然导致防范措施的失缺,比如一旦出现谎报,如何处罚、追究之,没有具体的措施,既然没有这一环节的制度设计,年年谎报,瞒报、漏报。就成为干部队伍中的一种普通现象。
二是对监督主体认识不清,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上级部门掌控,由上级组织掌握官员的财产收入情况,与考核的结果只是给上级领导而非是给民众掌握一样,都不是给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看的,这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是体现民主,还是体现集中;制度设计到底是为了发现问题,还是做做样子,后者的价值取向一旦确定,就必然会有环节上的缺乏。
三是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监控作用。
四是对收入申报结果公示可能带来的消极面的担心:官员的高收入与普通群众的低收入的强烈反差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担忧的结果是,并没有对公示环节进行精心设计,而是干脆取消了公示环节。
五是制度设计涉及制度设计者本身的利益,很少有官员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隐私”进行曝光,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从事“第二职业”、收礼,及追逐职位、职称、学位,荣誉成风的情况下。有很多隐性收入的干部不愿意申报和被公示。
由于不如实公示。考核的结果到底有多少人赞成和反对,考核者没人知晓。这就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任前公示威了“安民告示”,只是告诉人们某某当官了,这样,在暗箱操作中,即便是一个劣迹斑斑的人任职也顺理成章,直到将来某一天他不慎暴露而使众人大吃一惊。
所以,要有专门让群众说话、评议的制度设计。考查考核干部。应给群众有充分说话、表达意愿的机会,及发现问题和检举问题的机会,在干部收入申报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过程中增加质询和公示环节。做到所有的投票结果都将向投票人公开。同时,应建立说理机制,公示后应当给申报者和被考核者说明财产膨胀和相应情况的机会。
其次,设计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阳光制度,在本质上是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以权利限制权力。
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它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公民参政权的实现,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度,即指公民有依法享受国家生活、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民主管理企业组织权等,其理论基石有二:一是人民主权论,二是公民自治理念。
就目前我们的五大监督体系(即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来看,其中特别需要加强的是群众监督,这些年来。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源于群众的举报,这就需要完善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倾听群众的呼声,给群众提供一个阳光平台。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写信,是对党的信任,要有让群众讲话的制度设计。如果一项制度设计让群众插不上话,一定不是一项好的制度,另一方面,保护制度要得力,才会有人敢于举报,监督机关应给群众提供安全、畅通的举报渠道。
再次,阳光制度是对“一言堂”现象的否定,应坚决废除传统的“一支笔”现象或惯例,克服“一把手”权力过度膨胀的现象,规定制定重大决策,尤其是重大项目的投资或重大资金的流向或审批,应有班子集体讨论的“会审”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建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设计预防、制约和追究有重大事项而不报行为的措施和制度,鉴于长期以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的制约力度不足。甚至“放任”的情况,应制定监督细则,加强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冀所经手的经济项目进行监督,建立以财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重要决策的出台应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除了通过班子成员畅所欲言的集体讨论外,还应充分倾听和征求各方人士的意见,或举行公开的听证会,为利益相关人提供发表不同意见的平台;重大投资的理由及其去向应及时公布子众。这些阳光制度的设计应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阳光制度应普及于党内。应逐渐扩大党内民主,增强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在党内的透明度,培育党员自由充分地表达意愿、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风气。建立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征求和回复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使所检举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由此,党内的阳光将辐射到党外,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生活中。最终使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
编 辑 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