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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诸多探讨中,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比了垄断模式与竞争模式各自的合理性,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出发,认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该选择垄断模式,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和限制。
关键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垄断模式 竞争模式
作者简介:范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36-02
著作权是一项私权利,作品的传播理应遵循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进行。在著作权体系下,著作权人主要通过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来进行作品的传播。传统上,著作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进行一对一协商,然而著作权的公共性使得著作权注定无法完全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由于作品一旦开始传播,就很难再受到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因而在一些特定的使用方式之下,依靠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很难真正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是在著作权人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但是这项制度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仍旧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争议,而在实行这项制度仅有二十余年的我国,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我认为,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根本上是要理清这一制度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关系,而做到这一步首先就是要选择和构建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模式。目前有的国家建立了以垄断为主的模式,也有的国家建立了以竞争为主的模式。
一、垄断模式的合理性
(一)垄断模式符合著作权的法定垄断性
著作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专有性权利,著作权所指向的作品虽然要被公众所获取,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权利人的控制。法律从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对这种垄断进行了限制,但是著作权专有性、排他性的性质已经决定了权利人需要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控制。因此相對于竞争性的集体管理制度来说,垄断性的集体管理制度无疑更与著作权本身具有内在一致性。“著作权本身所具有的法定垄断性,并不会因权利人将其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式而发生改变,集合的力量只会加大垄断的强度,因此,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垄断性某种程度上是著作权垄断特性的自然延伸。”
(二)垄断模式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的发挥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的发挥就在于它能够代替著作权人与社会上数量众多且类型各异的作品使用人进行交涉。其次,如果在同一领域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的话,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管理费用的增加,增加整个社会在著作权交易方面所付出的成本。再次,“集体管理本质上具有集中资源的特性” 。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最大限度上集中著作权,这样才能够对著作权进行更加统一有效的保护,而且“多家组织也会因彼此牵制而减弱保护力度” 。最后,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也方便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权利人不必花费时间和精力对比各个组织的优劣,集中精力地进行创作。
(三)垄断模式能更好地满足使用人的需要
在垄断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下,除了在权利人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管理的情况外,使用人只要与同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就可以得到所有授权,大大降低了获取授权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这保证了使用人获取的许可的合法性,降低了侵权的风险。
二、竞争模式的合理性
(一)竞争模式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项私权利。在私权领域,意思自治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竞争模式下,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利益权衡,在几家共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中,进行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竞争模式为权利人和使用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更为契合著作权私法自治的属性。一些学者认为:“作为实现作品交易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将私人自治作为其构建的价值前提,才能最终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目标”。
(二)竞争模式能够刺激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我优化
在竞争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积极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作。比如,提高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完善对权利人的服务以获得更多的授权;降低使用费以进行更多的使用权转让。而要做到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就必须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完善和优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也会因此而受益。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现状
我国目前采取了垄断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来看,每一类作品只能授权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权利人和使用人没有选择集体管理组织的自由。然而,垄断模式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容易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对垄断地位的滥用。所以,建立垄断模式的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是极为必要的。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现状来看,我认为这一模式所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保障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实现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成立,但是在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并未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保障。NOVA娱乐主理人、前华纳音乐/环球音乐中国区市场总监相征称:“比如说音著协……他收费的标准、结款的方式,包括利润的分配其实我们都不清楚。目前阶段,必须要解决的是,属于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润是不是能够确实分配到创作者手里,而不是被各种机构以维护版权之名收到他们的口袋里去了”。 这样的言论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方面的缺陷。根据2012年的数据,我国音著协的会员只有6903人,许可收入刚刚过亿。这些数据跟西方国家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例如当年美国的会员人数是460000人,许可收入折合人民币57亿)。管理费用所占的比例为18.07%(在美国这一比例为11.6%),这一数据也明显偏高。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垄断的机制下没有竞争,集体管理的动力不足。垄断导致了集体管理协会在收费标准、分配规则、账目公开等方面不够透明,损害了会员利益” 。 (二)使用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纠纷频发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的时候遇到的阻力颇大。2008年,昆明二百余家饭店集体抗议音著协云南办事处收取北京音乐收取费,这一事件突显出使用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目前的垄断模式之下,使用人既没有选择集体管理组织的自由,在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又缺乏实际有效的参与,因而这种模式严重挤压了使用人参与博弈的空间。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较低
在采取垄断模式的背景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就面对着来自相关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而我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在制度层面缺乏制约和监督,在操作层面对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不够透明,在实践中往往遭到各方质疑。
四、模式的选择和规制
虽然上述问题与我国采取的垄断模式直接相关,但是我认为与竞争模式相比,垄断模式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更为相宜。首先,垄断模式对著作权更为集中的管理,更加契合著作权的特征,也更符合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其次,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体制相对薄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极不完善,采用以垄断为主的模式无疑更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再次,从国外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垄断为主的模式。
以上问题与我国的垄断模式的简单化、粗糙化密切相关。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在建立垄断模式的同时,通常也会引入一定的竞争因素,以發挥垄断模式的最大效用。在我国很多学者也对垄断模式的限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同一领域可以建立多家集体管理组织,但要对组织的数量进行限制。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可取。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竞争模式的弊端,同时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具有很大的困难,这种方式的风险较大,可行性较低。
(一)合理界定行政权的干预范围
著作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是我国权利意识较低,单靠民间力量难以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行政权的干预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存在着合理性。但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权的过度干预不仅会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也难收实效。因此对此也应该有一个更为明确和合理的界限,以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良性发展。
第一,在业务方面给予集体管理组织更多自主权。虽然我国集体组织的半官方性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在集体组织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尤其是使用费的标准的制定过程,应该设立充分的协商程序,引入市场机制,让权利人、使用人都能参与进来,最终由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进行确定和公布。
第二,行政机关从外部进行反垄断监督。虽然过度的干预并不可取,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侵犯了著作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作品的传播,相应的行政机关应该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下,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二)扩大著作权人的自治权
应该允许著作权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非专属授权。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确实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遇到了更大的挑战,但信息技术也为我们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方式提供了革命性的变化,这钟变化让使用人通过网络很容易与著作权人进行合作交流,这就为著作权人的个人许可提供了可能。通过允许著作权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非专属授权,建立著作权人自行授权与维权的渠道,这将形成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制约。
(三)扩大使用人的自治权
使用人应该有权自主选择“一揽子授权”或者“个别授权”。虽然“一揽子授权”能够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对于一些在较小范围内使用作品的使用人来说,这意味着使其承受了过高的费用,甚至会超出其承受能力,因而会降低这部分使用人获取授权的意愿,阻碍作品的传播。应该允许使用人根据自己对作品的使用状况,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个别授权”的合同,这样才能为使用人在面对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时创造选择的空间,从一定程度上维护垄断模式下使用人的利益。
注释:
王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武汉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115.
周安平.中国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31,232.
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148.
腾讯网:“音乐下载收费说”背后的真相.http://ent.qq.com/zt2013/guiquan/40.htm.访问日期:2016/1/2.
刘茂楠.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暨南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18.
关键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垄断模式 竞争模式
作者简介:范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36-02
著作权是一项私权利,作品的传播理应遵循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进行。在著作权体系下,著作权人主要通过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来进行作品的传播。传统上,著作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进行一对一协商,然而著作权的公共性使得著作权注定无法完全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由于作品一旦开始传播,就很难再受到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因而在一些特定的使用方式之下,依靠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很难真正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是在著作权人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但是这项制度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仍旧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争议,而在实行这项制度仅有二十余年的我国,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我认为,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根本上是要理清这一制度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关系,而做到这一步首先就是要选择和构建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模式。目前有的国家建立了以垄断为主的模式,也有的国家建立了以竞争为主的模式。
一、垄断模式的合理性
(一)垄断模式符合著作权的法定垄断性
著作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专有性权利,著作权所指向的作品虽然要被公众所获取,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权利人的控制。法律从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对这种垄断进行了限制,但是著作权专有性、排他性的性质已经决定了权利人需要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控制。因此相對于竞争性的集体管理制度来说,垄断性的集体管理制度无疑更与著作权本身具有内在一致性。“著作权本身所具有的法定垄断性,并不会因权利人将其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式而发生改变,集合的力量只会加大垄断的强度,因此,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垄断性某种程度上是著作权垄断特性的自然延伸。”
(二)垄断模式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的发挥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的发挥就在于它能够代替著作权人与社会上数量众多且类型各异的作品使用人进行交涉。其次,如果在同一领域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的话,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管理费用的增加,增加整个社会在著作权交易方面所付出的成本。再次,“集体管理本质上具有集中资源的特性” 。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最大限度上集中著作权,这样才能够对著作权进行更加统一有效的保护,而且“多家组织也会因彼此牵制而减弱保护力度” 。最后,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也方便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权利人不必花费时间和精力对比各个组织的优劣,集中精力地进行创作。
(三)垄断模式能更好地满足使用人的需要
在垄断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下,除了在权利人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管理的情况外,使用人只要与同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就可以得到所有授权,大大降低了获取授权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这保证了使用人获取的许可的合法性,降低了侵权的风险。
二、竞争模式的合理性
(一)竞争模式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项私权利。在私权领域,意思自治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竞争模式下,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利益权衡,在几家共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中,进行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竞争模式为权利人和使用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更为契合著作权私法自治的属性。一些学者认为:“作为实现作品交易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将私人自治作为其构建的价值前提,才能最终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目标”。
(二)竞争模式能够刺激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我优化
在竞争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积极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作。比如,提高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完善对权利人的服务以获得更多的授权;降低使用费以进行更多的使用权转让。而要做到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就必须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完善和优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也会因此而受益。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现状
我国目前采取了垄断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来看,每一类作品只能授权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权利人和使用人没有选择集体管理组织的自由。然而,垄断模式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容易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对垄断地位的滥用。所以,建立垄断模式的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是极为必要的。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现状来看,我认为这一模式所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以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保障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实现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成立,但是在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并未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保障。NOVA娱乐主理人、前华纳音乐/环球音乐中国区市场总监相征称:“比如说音著协……他收费的标准、结款的方式,包括利润的分配其实我们都不清楚。目前阶段,必须要解决的是,属于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润是不是能够确实分配到创作者手里,而不是被各种机构以维护版权之名收到他们的口袋里去了”。 这样的言论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方面的缺陷。根据2012年的数据,我国音著协的会员只有6903人,许可收入刚刚过亿。这些数据跟西方国家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例如当年美国的会员人数是460000人,许可收入折合人民币57亿)。管理费用所占的比例为18.07%(在美国这一比例为11.6%),这一数据也明显偏高。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垄断的机制下没有竞争,集体管理的动力不足。垄断导致了集体管理协会在收费标准、分配规则、账目公开等方面不够透明,损害了会员利益” 。 (二)使用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纠纷频发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的时候遇到的阻力颇大。2008年,昆明二百余家饭店集体抗议音著协云南办事处收取北京音乐收取费,这一事件突显出使用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目前的垄断模式之下,使用人既没有选择集体管理组织的自由,在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又缺乏实际有效的参与,因而这种模式严重挤压了使用人参与博弈的空间。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较低
在采取垄断模式的背景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就面对着来自相关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而我国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在制度层面缺乏制约和监督,在操作层面对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不够透明,在实践中往往遭到各方质疑。
四、模式的选择和规制
虽然上述问题与我国采取的垄断模式直接相关,但是我认为与竞争模式相比,垄断模式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更为相宜。首先,垄断模式对著作权更为集中的管理,更加契合著作权的特征,也更符合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其次,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体制相对薄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极不完善,采用以垄断为主的模式无疑更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再次,从国外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垄断为主的模式。
以上问题与我国的垄断模式的简单化、粗糙化密切相关。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在建立垄断模式的同时,通常也会引入一定的竞争因素,以發挥垄断模式的最大效用。在我国很多学者也对垄断模式的限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同一领域可以建立多家集体管理组织,但要对组织的数量进行限制。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可取。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竞争模式的弊端,同时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具有很大的困难,这种方式的风险较大,可行性较低。
(一)合理界定行政权的干预范围
著作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是我国权利意识较低,单靠民间力量难以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行政权的干预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存在着合理性。但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权的过度干预不仅会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也难收实效。因此对此也应该有一个更为明确和合理的界限,以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良性发展。
第一,在业务方面给予集体管理组织更多自主权。虽然我国集体组织的半官方性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在集体组织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尤其是使用费的标准的制定过程,应该设立充分的协商程序,引入市场机制,让权利人、使用人都能参与进来,最终由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进行确定和公布。
第二,行政机关从外部进行反垄断监督。虽然过度的干预并不可取,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侵犯了著作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作品的传播,相应的行政机关应该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下,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二)扩大著作权人的自治权
应该允许著作权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非专属授权。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确实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遇到了更大的挑战,但信息技术也为我们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方式提供了革命性的变化,这钟变化让使用人通过网络很容易与著作权人进行合作交流,这就为著作权人的个人许可提供了可能。通过允许著作权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非专属授权,建立著作权人自行授权与维权的渠道,这将形成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制约。
(三)扩大使用人的自治权
使用人应该有权自主选择“一揽子授权”或者“个别授权”。虽然“一揽子授权”能够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对于一些在较小范围内使用作品的使用人来说,这意味着使其承受了过高的费用,甚至会超出其承受能力,因而会降低这部分使用人获取授权的意愿,阻碍作品的传播。应该允许使用人根据自己对作品的使用状况,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个别授权”的合同,这样才能为使用人在面对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时创造选择的空间,从一定程度上维护垄断模式下使用人的利益。
注释:
王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武汉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115.
周安平.中国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31,232.
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148.
腾讯网:“音乐下载收费说”背后的真相.http://ent.qq.com/zt2013/guiquan/40.htm.访问日期:2016/1/2.
刘茂楠.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暨南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