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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广告方面有一种广告形式即植入式广告的模式受到大力欢迎。影视植入式广告和网络植入式广告都属于广义上的植入式广告。狭义上的植入式广告只有一种即为影视植入式广告。也就是指为了被植入到影视剧当中,采用结合剧情的方式而采用的模式。植入式广告具有三大突出性特点,自然性、结合性、经济性,其中自然性为植入式广告与传统的广告形式区别最大的特性,善于使用自然性的植入式广告。通常会采用结合影视剧当中出现的各种元素进行推广宣传,例如,采用借助台词,借助道具,联系情节,善用场景等等特殊的方式将其自然连接到影视剧当中。这样的推广宣传方式,在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以及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假设植入的植入式广告没有让普通消费者能够辨别其为植入式广告的特性,可能会因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将与影视剧剧情关系不大的植入式广告植入到影视剧以及其作品当中势必会造成影视剧及影视作品完整性的损害。但是广告主因为植入式广告背后存在着巨大的经济效益。会导致他们忽视这些消极方面盲目的在影视剧及影视作品当中植入广告。当前我国在用法律去规制植入式广告当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是:规制植入式广告的体系缺位,披露植入式广告的信息机制缺位,主要是广告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定位,需对植入式广告负责任的人员身份尚不能确定并且还有不重视广告行业自己管理等问题。针对上述这些情况,域外在研究如何用法律规制植入式广告方面有着比较好的实践经验。各个不同的国家依据各自的国情,再将广告进行投放的方面所使用的用法律去制约的方式是有所区别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问题进行梳理并且结合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模式。建议要用法律去制约我国的植入式广告,首先肯定要健全关于植入式广告进入广告业的制约制度,其次需要建设采用多种元素,多种渠道的针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再次需要确定与植入式广告相关的人员在法律当中的属性定地位,最后需要制定对于植入式广告可以采用的区别于约束普通广告的条件,并且需要拓宽以及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利于保护接收植入式广告人群的权益。采用上述方式。能够使植入式广告,释放其积极效应,最大程度减轻消极影响,让植入式广告可以在法律方面得到相关的约束,让我国的广告行业能够朝着更加好的方向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