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理念下的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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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行的是经济改革为中心、以发展为导向的改革历程,在经济发展带给人民很多好处的同时,社会不公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下进行了一系列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司法体制改革活动,旨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非预期矛盾。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和市民社会运转较为良好的省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结合自身省情提出了“绿色司法”理念,力求从管理体制、司法过程、价值导向等方面为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法制保障。本文将“绿色司法”理念置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两重政治关系下考察,试图发掘出“绿色司法”的价值内涵,从而有助于总结浙江经验,指引促进司法公正,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 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 绿色司法
  作者简介:储婷,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黄婉莹,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8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在建立“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敏锐的政治学研究者指出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公正社会”,即建立公正的政治——经济——社会机制,既不断保障富人的利益而使社会保有创造力,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更为平稳,只有有了社会的基本公正,才能达到社会的大致和谐,最后才能实现全面小康①。更应该看到,“公正社会”的价值理念不仅是改革发展以来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而要让“公正社会”真正落地生根,毫无疑问是需要良好的法治建设保障,通过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公正为导向,真正做到约束权力,实现善治。
  一、“绿色司法”概念的提出
  什么是“绿色司法”?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导下,结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的五大新发展理念,浙江省检察机关提出了将“十三五”时期总体目标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检察工作之中,树立司法语境下的绿色司法理念,深化浙江司法体制改革,为浙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②。这就意味着,用新发展理念尤其是绿色发展理念指引司法体制改革就是通过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畅通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人民纠纷的渠道,从而在司法机关的具体审理中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涵养和培育现代法治文明③。实际上,关于“绿色司法”的概念之前也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提出过,但他们大多数聚焦于如何运用司法工具对于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法制保障,解决经济快速发展下环境治理的制度缺失。在政治学研究领域,不少学者也曾经把“绿色”这个形容词与国家建构、权力运用结合起来,提出过诸如“绿色国家”、“绿色权力”等概念,也同样是通过观察绿色生态环境的发展诉求,来管窥现代国家构建和权力交易成本在后现代思潮下的发展变化。
  而浙江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绿色司法”,则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这样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绿色”之于司法,必然要体现合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规范理性的司法过程,以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司法案件的负面产出;而司法之于“绿色”,必然要通过法治方式、司法公正来实现社会善治,不仅营造好民营企业家生存的清朗空间,同时也要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调节好国家与社会的冲突、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为社会体制改革保驾护航。这样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逻辑,“绿色司法”理念的提出,在政策领域不仅运用了“十三五”时期五大发展理念,在理论价值意义上,一方面“绿色司法”要求保证权力行使者的合法权力在行政工具的行使中不被耗散,另一方面“绿色司法”要求对于最底层人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使得群众更多的通过“绿色”合理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依靠上访或制造政治化的群体性事件,在保障并约束权力的同时保护并规制社会,从而达到社会的“绿色、和谐发展”。
  二、“绿色”之于司法
  司法制度是各国政治、法律领域的重要一环,司法制度的改革推进,很大程度上具有撬动整个政治社会转型的支点性作用,可以说,只有通过独立、公正、理性的司法,才能重新塑造政治的权威体系,以自愿的服从来代替权力运作的制度成本。而且,从政治体系运转来看,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所凸显的社会矛盾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强中央政府国家而言,防止社会内部冲突的激化和国家权力的过分倾轧就成为司法制度建构的主要准绳。但通过许多群体性事件可以观察到,在中国事实上并不是发展越富裕的地区社会矛盾就越少,而是恰恰相反,因為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百姓不满之“气”愈加累积,经济发展的同时又带来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官商之间依附性关系更为密切,违法腐败事件屡见不鲜,从而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重镇,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浙江就是这样典型的例子,尽管有温岭民主恳谈会这样实践良好的协商民主模式,但在更广泛的农村基层村民选举中,贿选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就是在于当选村官能够勾结民营企业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在城市,最初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们通过各种“协会”和“商会”形式组成各种利益集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的行政决策,官商勾结下“俘获型政府”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不公的现象,“后富”阶层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只能采取更为激进的群体性事件手段。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浙江省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司法工作之中,通过“绿色”的发展诉求约束司法权力的行使和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将司法工作纳入到“绿色”发展的价值目标之中,推动司法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从司法的管理体制来看,“绿色”之于司法要求其尊重司法基本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实现司法效果的最大化,并最大程度地避免司法负面产出,以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尊重司法规律就是要通过完善健全司法体制机制来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司法、滥用司法权力等问题,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求规定》和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隔离带”和保障司法人员履职的“防火墙”,避免利益集团把司法过程政治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则是要通过选拔能办案、会办案的专业人才入额,建立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人才干部队伍,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就明确指出,要通过逐级遴选、规范试点等形式,搭建基础框架、稳妥有序推进,系统性的推进法治人才体系建设,从而满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要求。
  从司法的过程结构来看,“绿色”之于司法要求其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通过理性正当的司法动机,在法治生态角度实现司法工作的和谐开展,以达到彰显司法权威的效果。规范的司法过程体现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公正的关键在于程序的正当性,所谓正当,就是指在制定和适用规则的过程中程序具有正当性④,实体公正的关键在于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就是依据法律而组建的、人民参与的并依据基本正义原则而进行的有效治理⑤。中央深改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强调了,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工作,从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理性、文明的司法过程体现在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效果是司法过程所追求的原始动机,这要求在运用司法权力的同时处处体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但与此同时,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又要善于在法律许可的张力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情怀,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繁荣法治文化,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都强调在行使好法律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实现稳定的社会效果,使总体的司法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从司法的价值取向来看,“绿色”之于司法要求其以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为本质要求,把人民群众作为司法工作的中心,通过公正、公开促公信,达到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良善司法的本质要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公正分为了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而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得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并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自由发展的空间,通过司法公平实现权利与机会的公平。司法公开被认为是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也是实现良善司法不可或缺的制度,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建成“中国庭审公开网”都是为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不断保障人民群众对检查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实施的改革方案,司法公开的有序推进也是司法工作人民性的有效体现。司法公信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认知信任状况,也是检验司法工作是否有效开展的重要标准,对于国家而言,司法公信力毫无疑问是法律权威的最后支撑,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基本凭据,而对于当事人,司法公信力又是公民权利得以合理保障的重要前提,通过实现司法公正和推动司法公开,司法公信才能逐渐得到树立和显现。
  三、司法之于“绿色”
  绿色发展是将效率和持续发展并举的发展理念,也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过程中,因为发展的时间性不同,不同群体之间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对其他群体利益的挤压或损害。要实现和谐发展,不能仅仅在经济方面寻求解决之道,而必须通过国家的力量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解决,司法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关键的组成部分就起到这样的调节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制度就不是市场在“绿色发展”理念下失灵的备用品,而是实现“绿色发展”理念不可或缺的主体。所以,“司法”之于绿色,就不是一种简单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而是共同追求“绿色发展”理念的诉求和承诺。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家泛指“权力”的代表,而社会则代表利益集团和原子化个体的“权利”,而司法体制则担当着调节国家和社会冲突的基本职能,以达到保障并规制社会的目的。英国学者马歇尔把公民权利分为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部分,并认为英美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发展次序便按照了这样的顺序分阶段地实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他的划分,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823年天主教解放,英国实现了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在之后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英国实现的是以1832年宪政改革和1867年宪政改革为标志的政治权利;而在二战后英国则集中于社会权利的实现⑥。事实上,对于现代国家构建而言,早发国家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同步扩张增长的过程,国家职权范围的扩大必然伴随着公民权利的不断保障,与此不同的是,类似中国、俄国这样的后发国家一般都是面临国家失败的处境下由新型政治组织也就是政党进行国家构建的产物,政党通过组织自身再到组织军队、组织国家最后到组织社会,公民权利在不同的时间进程中有着不同的诉求。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看,过去30年间中国又是一个典型的国家主导下实行紧密的政商合作的“发展型国家”,“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双轨制发展模式是中国实现经济发展奇迹的重要原因,同时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带来了诸多矛盾,一方面集团化利益集团通过官商勾结捕获具体的行政官僚,使得自己利益国家化、制度化,这样阻碍了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人为制造市场经济的不公现象,从而损害国家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弱势群体所形成的利益集团由于缺乏合法化的表达渠道和理性化的妥协方式,不得不采取“社会抗争”等激进手段,让我们看到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持续高涨的“信访洪峰”。因此,司法体制改革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就是为了消解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权力扭曲国家公共政策的行为,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进行公益诉讼改革的试点工作毫无疑问则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公正性,在机会平等方面给予弱势群体以同样的照顾。只有依靠司法的公正性,国家才能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摆脱利益集团对于公共政策的干扰和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实现国家的自主性,从而达到“绿色”的社会和谐发展。
  四、结语
  中国的改革历程毫无疑问是分权化的改革进程,中央政府通过赋权地方与社会,推陈出新了许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改革措施,地方治理通过创新反过来倒逼中央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从而既增强了地方活力又證明了改革的有效性。结合中央顶层设计下“十三五”规划绿色发展理念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浙江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绿色司法”概念,以公平正义导向为价值追求的“绿色司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尝试,它要求司法权力尊重客观规律、规范理性行使、达到司法公信的目的,推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办法,并通过完善司法体制保障社会个体的基本权利,破除利益集团对市场经济的干扰,改变司法工作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倾向。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在社会协商民主和民营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开展显得极为有意义,但这样的改革发展理念是否奏效,还有待对于浙江司法工作改革绩效进行持续深入地观察,地方基层实践经验有待于经过讨论和检验后上升为中央的顶层设计。
  注释:
  ①杨光斌、舒卫方.“公正社会”取向的国家治理与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与中国政治发展.行政论坛.2013(1).2.
  ②汪瀚.践行绿色司法 推进检查工作高水平发展.检查日报.2016年9月12日第03版.
  ③姚建宗.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人民日报.2017年2月21日第07版.
  ④[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80.
  ⑤杨光斌.合法性概念的滥用与重述.政治学研究.2016(2).18.
  ⑥[英]T·马歇尔著.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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