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的完善分析

来源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ke_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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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化时代下所产生的新事物,因其传播各类信息更具有直观性与方便性,受众也愈加广泛,同时也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近年来随着有关网络直播的违法侵权案例的增多,直播平台中的网络直播违法侵权行为也愈加受到社会关注。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产品中的一部分,也影响着网络的法治建设,而如今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脱离不了网络,因此也关乎着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治建设;网络直播平台;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TN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1.12.056
  1. 网络直播平台并非法治外化之地
  网络直播平台是什么?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人的关系是什么呢?网络直播平台是一个新兴事物,在我国尚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学术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而网络直播是指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上观看影片,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直播具有直观、内容丰富、地域不受限、快速、交互性强、表现形式良好、受众可划分等特征,而且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不论是受众还是直播者都有很强的自主性。作为提供视频的平台方虽然不能对直播人所直播的内容多加干涉,但由于社交媒体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比如受众在看了吴永宁徒手攀爬的直播后,可能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甚至会去进行模范,那么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平台是有审核义务的,是需要去审核视频是否具有安全性并且是否违背公德法律。
  在网络生活中也还存在着与直播平台有关的案件,究其原因:第一,目前还缺乏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法律的有效规制,虽然针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已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规范了直播平台的运营,但其权威性、震慑力相对于法律条款而言都是较弱的;第二,网络直播平台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且其运营缺乏规范性。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流量即利润;第三,由于我们现在还处于社会的转型中,不少人还存在着急于求成、一夜暴富的心态,而且许多媒体大量报道主播行业的高收入,使众多网民趋之若鹜,穷尽一切方法来博取高关注度,在自身技能优势尚不足的情况下,不惜以一些下流等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手段来博人眼球,来让网络直播的观众进行打赏,从中获取利益。虽然这些并不是网络直播的主流,但是因为网络用户众多,而且相关事件一旦发生传播速度很快,那么将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这对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是不利的。
  众所周知,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他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在我看来,实现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需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机关要以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发展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标准化的法律,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的方向,确保平台所拥有的积极功能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同步化建设,借助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平台业务内容,明确禁止开展的项目,确保平台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要保证立法主体的资格,确保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违法情形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加以强调,强化平台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责分工问题进行清晰的说明,使各主体能够有效配合,共同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化运营;其次,网络直播平台不能仅僅以提供流量储存服务为由而不对内容进行审查,还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再其次,网络主播也应树立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意识,在网络直播中去弘扬社会正能量。
  2. 依法治网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工程
  2.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虚拟现实”产业正在迅速扩张,相对于整个网络而言,网络直播平台也只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一项技术应用。对于互联网,互联网有能够不受空间时间限制来进行信息交换,信息储存量大、高效,容易满足每个人的个性化需求,使用者众多等特点。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吴永宁案当中,虽然吴永宁案的当事人只是吴永宁与花椒直播网络平台,但是广大网民以及整个互联网都具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一部分网民虽然也在抵制这种带有人身危险性的短视频,但是还是有一部分网民寻求刺激甚至去鼓励支持这一类的直播,还有一部分网民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其次,对于互联网来说,也缺失一些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也正逐步走向法治化秩序化,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网络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使得互联网的立法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导致网络中出现的新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次,由于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网络空间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的环节,而这些环节容易被不法人士利用,导致网络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再其次,网络作为一种网络信息传播工具,更多的应该是宣传社会文化的阵地反而就成了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煽动事端或欺诈牟利的灰色地带;还有网民的媒介素养网络法治理念不足,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日益增加,网络上的舆论力量越来越强大。网络空间具有隐蔽性、便捷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同时网络空间往往缺乏道德约束或制度约束。网民一旦法律意识缺失,就会出现网络暴力,甚至利用网络,把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
  2.2 解决的方案
  针对互联网的治理,目前我国在多次会议中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与此同时,在实践中,我国也在确立并践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实时监控和管理相结合,构建完善的网络社会法治治理体系。   对于依法治网,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由于网络区域性很广,因此在审理形式上也要有所创新。吴永宁案二审全流程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即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探索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改革的问题导向,是推进司法供给侧改革、落实司法公正为民宗旨的有力抓手,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导向。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彰显了互联网具有的“泛在性、通用型、低成本”等便民优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予以了确认。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不仅能更好的审理与网络相关的案件,还将现代生活已经离不开的互联网与法院相结合,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法治中国建设。
  对于网络的监管和引导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法规的问题,也涉及道德方面的内容。在本案中吴永宁发布了自身具有危险性的视频,在拍摄视频的时候若坠伤,那么在坠伤的同时可能会伤到其他人甚至还存在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风险,这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因此平台对视频的传播有阻止责任。总而言之,一个案件的发生不是单方面作用的结果,而是多方面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因此要从多方面去进行约束和引导。
  众所周知,法律对人的约束更多是外在的,而道德对人的约束是内在的,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对人们日常行为的约束。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也要重视网络治理中的德治。但是,在现实中,每个人道德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内心都有一个自己所认定的行为道德准则。那么基于此,我认為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理应做到:第一,尊重个人的在法律框架下的个体选择,尊重个人作为社会普通一员的基本人性要求,而不是用“最高道德理想”来作为法律实践的统一标准,总体而言,要让大众产生价值认同,才能使网络监管行为更加有序高效地进行;第二,在形成了价值共识、有了价值认同的条件下,可以将这种共识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制度,例如政府与公众共同打击网上虚假信息等等,将政府与公众的力量结合起来;第三,要重视网民和行业的自律作用,有古语曾言:“正己而后可以正物,自治而后可以治人。”,我们要相信大多数网民都是自律的,政府应该积极开展教育引导,规范社会组织自律机制,鼓励网民创造多元化的网络空间和创新的网络生活,以此推动现代化进程。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兴产业,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基于此,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网络直播监管法》,让执法者和司法者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网络直播中进行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罚,以发挥法律的作用。
  3. 结语
  如今,我们处于法治时代,法治时代需要借助法律对各种关系进行调整或者是约束,这样才可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关系网络,利于社会实现更好的发展。在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互联网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网络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将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因此,我们要重视对互联网进行法治,由此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也由此避免让吴永宁之类的悲剧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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