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486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人肉搜索”的出现,使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亟待接受法律规范。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网络侵权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87-01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我国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何种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如“人肉搜索”等大爆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在网上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社会阅历、个人观点来回答问题这样一种行为。一般来说,搜索内容涉及到自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还涉及到某些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人往往擅自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由于“人肉搜索”所依赖的网络社区或论坛具有开放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一旦参与评论者众多,尤其是涉及到对他人的行为评价,涉及到侮辱、诽谤,极易引发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和肖像侵权等问题。
  二、“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
  《侵权责任法》对因“人肉搜索”之类的网络行为引起侵权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①构成侵权所具备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首先,“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权的加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故意为之;不作为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加害行为采用了两个规则:一个是提示规则,即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作为网络经营者可能并不知道,也难以判断,这就必须要由受害人先提出来,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网络经营者没有采取这些措施,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个是明知规则,即网络经营者明知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它发表传播,就根本不需要提示,便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有人在网上发布别人的裸照。
  其次,“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②一般来说,对于诸如裸照、性生活、恋爱史等、生理缺陷等与隐私权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一旦公布或被他人知悉,往往就会对人的人格尊严或精神造成伤害。
  再次,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受害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中表现为,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过失为之的行为形成的。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责任的承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三、“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人肉搜索”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法律责任。
  另外,关于“人肉搜索”是否可以提起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精神赔偿诉讼。笔者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对于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界定,以后的司法解释应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由法院通过个案来加以认定。
  四、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制引导和规范
  “人肉搜索”像一把双刃剑,使用的当,则对社会有利。使用不当,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则有演变为“网络暴力”的危险。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对其限制,关键在于合理的引导和规范,要构筑起道德和法律的藩篱。
  首先,应该加强立法对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制。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隐私权既没有明确的定义,也不视其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即把隱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直接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只有加强立法,才能更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身心发展还未健全,对社会舆论的心理承受能力还较弱,为防止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社会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宽容和保护。
  最后,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适当限制,对于明星、政治家等公众人物他们或是大众的楷模,或是掌握权力,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直接的影响,他们也有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资源来消除因为隐私权侵害所导致的消极影响,因此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要比普通人隐私权保护的程度有所限制。
  
  注释:
  ①杨立新编.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②梁慧星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其他文献
Bone Research has received 2015 Impact Factor of 3.549*Bone Research is an open access,fully peer-reviewed journal which publishes the best and most interesting
近几年来,“立特牌”草坪割草机的牌子已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用户象滚雪球般的不断扩大,销售量直线上升,产品现已覆盖全国80%以上的大中城市,市场占有率超过50%。“立特牌”已
2010年1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一麻辣香锅饭店发生严重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的悲剧。为深刻吸取“1·24”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北京市东城消防支队立即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彩钢板专项
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保证,企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为此,我们通过实施“一体化”机制,有效地提升了职工队伍素质。 Workers are the guarantee for the develop
随着人们对语文教育认识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教育观念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意识到语文的学习并不仅仅是学习了多少文章,认识了多少字,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
防城港市给水工程一期规模为3.6万m~3/ d,二期工程建成后将达到10万m~3/d的规模.本文系统介绍了该工程的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泵房设备的选择,供水系统的确定以及给水净化站
1989年师范毕业,19岁的他成为李楼乡的一名普通小学教师;1995年,年仅25岁的他在全乡教代会上全票当选为李楼乡桃园小学校长;2003年,他接任洛龙区第二实验小学校长;2013年,北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豁免规定是否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呢?目前,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破产法中的终止条款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完整性,以避免因债权人个别的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在中国的企业组织里,管理过程中的公司政治行为和权力运用具有鲜明的与西方企业迥异的特点,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表现。中国的公司政治以无可无不可的儒家文化核心精神为生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