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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集中体现于抗诉制度上,但抗诉制度仅仅是对诉讼结果的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弊端。知识产权的公益性特征要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方式由"事后监督"拓展至"诉中监督",并以"诉讼监督员"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合法、规范,进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