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之解释

来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aulhanli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但规范表述的差异与司法判例的冲突给理论与实务界带来诸多解释论上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应当被理解为“指示参照性法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应根据指示参照的其他条款加以明确;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确立的避风港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描述性法条”,其既非免责条件,也非归责条件,更不能将其等同于“过错要件”,而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判断因素.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范围、必要措施问题和终止必要措施等待期问题,也应当根据此种思路进行解读.
其他文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满足建设用地供给需求和保障农民土地发展权益的政策产物,经过长期试点实践最终得到立法肯定.从“三块地”改革的联动性视角出发,入市改革在理论上需要解决所谓的“圈内”“圈外”争议,在实践上面临着“协调与土地征收的关系”“衔接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增值收益分配规则”等问题.通过考察浙江省德清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创新路径,获得的启示是:入市范围不宜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入市原则上优先于征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人无偿退出或不退出宅基地情况下、将宅基地转化入市的制度;明晰土地收益分配
反腐败刑事合规机制是企业对内部腐败犯罪自我监管、自我整改、自我治理的一种方式,其本质是通过国家与企业相互合作,企业制定并执行反腐败刑事合规计划来换取刑罚激励,将事后惩处转变为事前预防.反腐败刑事合规机制在防治腐败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应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这两个维度切入,通过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设置更具针对性的刑罚种类、企业内部制度设计等方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企内部反腐败刑事合规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被告人上诉问题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出现了一个所谓上诉理由正当性的问题,该问题根源于立法上无因上诉制度与实践中上诉应有正当理由之间的冲突.没有正当理由的上诉是指针对有效控辩合意没有正当理由反悔而提出的上诉.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是否属于没有正当理由的上诉,可分三步来作出判断.第一步,判断上诉是否是对于控辩合意的反悔;第二步,判断对于控辩合意的反悔上诉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第三步,排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后的上诉,就可以被认为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上诉.没有正当理由的上诉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反悔理由明
虽然类案裁判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但目前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查明民事类案裁判尚存在检索制度不完善、裁判有效的范式路径未形成等短板,因而尚未具有普适性.故尝试在应用法学的价值选择和方法论指导下,以作为社会热点纠纷的涉“以房抵债”协议类案件为切入点,以“诉讼争点”为类型化分析出发点,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一条“法律规范要件分析”为类型化分析核心要素,将外观主义裁判思维与衡平裁判思维相结合的,既符合司法裁判规律又兼顾社会效果的民事类案司法裁判路径,为定纷止争、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效率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