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对诗歌特质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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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的生活条件极其艰难、生存能力颇显薄弱的上古时代,诗歌这种翱翔于精神王国的艺术产品,究竟具有怎样的使用价值和实际意义呢?这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而当时各民族哲人们所提供的答案也是很不相同的。作为一位高度弘扬“实用理性”精神的哲人,孔子对诗歌的态度是,在明确承认其艺术审美特性的前提下,更加强调其政治伦理功能,并对其社会实用价值加以综合论述和系统阐发。他所谓“兴”“观”“群”“怨”,从文学接受的角度,综合而系统地总结和阐发了诗歌的特质,虽然侧重于挖掘其“政治—伦理”方面的功能,也很自然地涉及到其“艺术—审美”方面的特性,从而以其深刻辩证的理论智慧,引导中国诗学的发展。
  首先,关于“兴”。汉代学者孔安国注云:“引类譬喻。”这与郑玄《周礼·太师》注以“喻劝”解释“兴”字,颇有相通之处。但以此解释“比兴”之“兴”,固然比较妥当;而解释孔子所言“兴”字,却似乎有些不够周全,因为孔子这里的意思,显然不是说诗歌的特质仅限于帮助人们学会譬喻,产生联想,而应该有着更丰富的内涵。宋代学者朱熹对此有所觉察,所以作了“感发志意”的进一步阐释,也就是说,诗歌可以通过具体的譬喻和生动的联想,来感发和振奋人们的心志情意,使人从感性的“美”的体验,上升到理性的“善”的意识。这正是立德修身的初起阶段。“兴”字本来就有“起”的意思,上述内容,也可以与孔子在另一个场合所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相互印证,表明他是把诗歌的学习视为道德修养和人格形成的重要基础阶段。
  其次,关于“观”。郑玄注云:“观风俗之盛衰。”诗歌艺术是人类情感的呈现,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发掘诗歌艺术所包含的丰富内涵,从中体察其深刻的社会意义,以便更好地认识人类自身的生存状态和内心情感,是上古时代中国人的充满自觉意识的艺术实践。古代典籍对此多有记载。《礼记·王制》云:“天子五年一巡守(狩)……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孔丛子·巡狩》云:“古者天子命史采诗谣,以观民风。”《汉书·艺文志》云:“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从这些史料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于诗歌的“观民风”、“观风俗”的作用,亦即其社会认识的特质,给予了多么高度的重视。而孔子所谓“(诗)可以观”,正是以这种历史实践为基础,并充分体现和提升了其中所蕴含的文化精神。
  最后,关于“怨”。孔安国注云:“刺上政。”其实,“怨”的内容决不限于“刺上政”,举凡人生坎坷、世事险恶、自然灾异、社会不公,都可以成为“怨”的对象,所以清代思想家黄宗羲指出:“‘怨’亦不必专指‘上政’。”但结合孔子所据以阐发其诗学思想的《诗经》文本来看,揭露奸邪势力、抨击黑暗政治,亦即所谓“刺上政”,的确是“怨”的主要内容之一。正如郑玄《诗谱序》所云:“厉也,幽也,政教尤衰,周室大坏。《十月之交》《民劳》《板》《荡》,勃而俱作,众国纷然,刺怨相寻。”班固《汉书·礼乐志》所云:“周道始缺,怨刺之诗起。”所谓“怨”,就是既勇于揭露和批判,又不趋于绝对和极端。《诗经》这种直接切入社会生活的怨刺精神,奠定了中国现实主义文学传统的牢固基石,对后世产生深刻而悠久的影响;而孔子由此阐发出来的“(诗)可以怨”的诗学主张,也以其理性认识的深度和现实关怀的高度,启迪着后世一代又一代诗人学者。至于韩愈《送孟东野序》的“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无不与此一脉相承,并成为中国诗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比较来看,虽然西方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但他们更注重个体感受的抒发,而不像中国古人那样,把社会政治方面的因素强调到如此重要的程度。
  孔子拈出“兴”“观”“群”“怨”的观念,在充分强调诗歌的社会政治功能的同时,实际上也肯定了诗歌在艺术审美方面的存在理由,从而为中国诗歌的发展打下了理论基础,提供了价值依据。在这一点上,将孔子的诗学与作为西方文明奠基者的古希腊哲人的观点加以比较,是很有意义的。柏拉图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了“把诗驱逐出理想国”的口号,理由是诗歌“对于真理没有多大价值”,而且“逢迎人性中低劣的部分”。从这一方面比较中,也更能显示出以富于辩证精神的“中庸”哲学为基础、重视政治伦理功能却不抹煞艺术审美特性的孔子诗学的可贵之处。
  
  牛怡凡,教师,现居山东定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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