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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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倍工资请求权是指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赋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自该法律出台后,有关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使用何种时效规定的争议一直不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对于双倍工资请求权应该适用何种时效规定?针对该问题出现了以下两个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律条款中明确写的是"工资"两字,即双倍工资均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就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即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法第82条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是指用人单位的赔偿金额,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适用一般时效规定。即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所述的双倍工资不应理解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双倍工资不宜理解为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即劳动报酬的获得是以劳动者的实际付出为基础的。我国劳动法也对额外获得劳动报酬的几种特殊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等。可知,劳动报酬是和劳动者的付出相对应的。其中所述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正是体现了劳动者在付出额外工作的一种等价回报。
  然而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是规定在第七章,即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由此可知,该条款并不是针对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另一种特殊情形的规定,而是针对用人单位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的情形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明显是对用人单位违法后的惩罚性条款, 因此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双倍工资,应理解为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而不应理解为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特殊情形。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赔偿的请求权,因此应该适用一般时效规定。
  二、 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限制并不违反劳动法宗旨。
  目前有一些观点认为,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因此为了保有工作机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大可能提出维权。此时如果双倍工资请求权适用一般时效,就会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时间越长,违法成本越低,这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此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当适用特殊时效。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订立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罚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用工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第七条做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条款可看出,双倍支付工资罚则是对用人单位短期不稳定用工而为劳动者带来损失的一种补偿条款,即用人单位最多应当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而对于用人单位长期用工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该条款规定,作为惩罚,应视为用工单位和该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立即可以依据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并没有纵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于用人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已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而这一措施恰恰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能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 笔者认为双倍工资罚则本质上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指在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赋予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则。不能为了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就将其中的双倍工资理解为劳动报酬。 劳动者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有及时维权的意识,而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国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出台更有效的管理或惩罚措施,以促进企业增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加快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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